[問題] 僱用關係與僱傭契約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12-16 05:52:38
僱傭關係一定具備僱用人責任裡面的選任與監督權限嗎?
僱傭契約的定義裡面只是用勞務時間換取酬勞為對價。固
然有勞務專屬權之條文,不因此滿足選任握監督要件之任
一吧?
但是官網該條相關判例裡面有些用詞還是僱傭。這就令人
有些費解。
例如: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56 年臺上字第 1612 號》要旨指出:「僱傭契約於當事人間,固以
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務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為其成立之要件,然其與
第三人間之關係,受僱人既係以聽從僱用人之指示而作為,倘受僱人確係因服勞務而生侵
害第三人權利之情事時,僱用人即不能藉口曾與受僱人有何約定,而諉卸其對第三人之責
任。」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57 年臺上字第 1663 號》要旨指出:
「《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
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2-16 07:29:00
那你要怎麼分雇傭跟委任是否必須定時定點上班這點就會被解釋成監督權的一環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20-12-17 10:30:00
勞動部因為外送員有提出表單可以檢驗 可以去載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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