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是房客
樓下房屋陽台天花板漏水,應該是我們這間陽台漏下去的
房東說要請廠商來修繕屋內
需於12月底前修繕完成(房子保固期到12月底
這件事情自今年六月開始溝通
因為我們希望有人進屋內時我們本身在場
所以我們都會預先給房東幾個可以配合進來維修的時間
請房東與廠商協調
例如我們在7/28給房東我們8 9 10 11月份可以的日期共20幾天
房東不聞不問到9/2才給我一個維修日期 是我們不可以的日期
然後我們拒絕屋主進屋維修
後續我們在給可以的日期,但是房東依然拖拖拖
然後再給我們一個不可以的日期
房東藉口是說廠商時間很難配合 不是隨時都可以修
廠商喬時間也很久
現在問題來了...
已經快到保固期限了
房東要我們配合廠商時間維修
我們可以拒絕嗎?
民法429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若我這時候依然拒絕配合廠商維修
房東可以依照民法429條文
再過保固之後的維修費用,向我求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