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屋房屋修繕問題(複雜

作者: damaishin (嘿嘿嘿)   2020-10-16 23:46:49
本身是房客
樓下房屋陽台天花板漏水,應該是我們這間陽台漏下去的
房東說要請廠商來修繕屋內
需於12月底前修繕完成(房子保固期到12月底
這件事情自今年六月開始溝通
因為我們希望有人進屋內時我們本身在場
所以我們都會預先給房東幾個可以配合進來維修的時間
請房東與廠商協調
例如我們在7/28給房東我們8 9 10 11月份可以的日期共20幾天
房東不聞不問到9/2才給我一個維修日期 是我們不可以的日期
然後我們拒絕屋主進屋維修
後續我們在給可以的日期,但是房東依然拖拖拖
然後再給我們一個不可以的日期
房東藉口是說廠商時間很難配合 不是隨時都可以修
廠商喬時間也很久
現在問題來了...
已經快到保固期限了
房東要我們配合廠商時間維修
我們可以拒絕嗎?
民法429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若我這時候依然拒絕配合廠商維修
房東可以依照民法429條文
再過保固之後的維修費用,向我求償嗎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0-10-17 07:42:00
漏水保固是從發現問題的時機點算。不是拖過時間就沒保固了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0-10-18 00:53:00
發現問題沒有找廠商來看誰要裡你"發現時機"你跟廠商說你買回家一個月就壞了但是你沒時間所以一年後來修因為壞掉是剛買的一個月那時所以就算一年超過了再來修也算保固內
作者: abcpiii (KJ)   2020-10-19 07:19:00
小工程廠商不愛接,房東有給時間他就盡到義務,不配合是你的事再來越年底廠商更忙,真的會叫不到哦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10-19 08:22:00
覺得不是法律面的問題。民法上有關租賃物修繕的部分,若租賃契約成立時未另行約定,確由出租人負擔,惟承租人不得拒絕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的必要行為。你們的問題卡在承租人堅持修繕時要有承租人在場這件事上。或許係出於擔心遭承攬修繕之人竊取物品等顧慮,但建議自己與出租人好好地協調(例如:請出租人先報價,由你們找修繕之人,費用再從房租內扣除)。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10-19 10:22:00
這種問題處理過很多次了,直接請房東把廠商聯絡方式給你們,你們直接跟廠商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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