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偽證罪

作者: kaufman (夏承琳)   2020-08-31 15:51:05
謝依涵的證詞並沒有影響裁判結果(呂炳宏等人沒因她的證詞被判刑。)
為何她之前會被檢方依偽證罪起訴呢?
https://i.imgur.com/SYneOOq.jpg
作者: CKYww (CKY)   2020-08-31 16:07:00
偽證罪是行為犯 不需要結果的發生 只要有製造法律不允許的風險就可該當構成要件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8-31 16:09:00
謝依涵之所以後來沒有被判偽證罪,是因為在偵查時,檢察官在具結程序這部分有暇疵。
作者: kaufman (夏承琳)   2020-08-31 16:15:00
截圖亂寫。
作者: jasonyeh (戰鬥)   2020-08-31 16:17:00
截圖也沒亂寫吧,他是說就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重要事實作偽證,並不是說一定要發生影響裁判結果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8-31 16:24:00
以下內容摘自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葉雪鵬:《程序瑕疵,有罪成無罪?》(民國105年11月13日刊載)一文葉雪鵬先生對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要件簡述如下:一、偽證罪的犯罪主體,限於具有證人、鑑定人與通譯三種身分的人。二、須在執行審判職務的公署審判時或在檢察官偵查時,到場作虛偽陳述:「審判」,指的是執行審判職務的公署,包括各級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法院或特種法院依各種訴訟法進行的審判。「檢察官偵查時」,指的是檢察官親自依法開始偵查程序之時,不包括其他有權偵查的司法警察機關。三、須在供前或供後具結作虛偽的陳述。四、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作不真實的陳述。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 kaufman (夏承琳)   2020-08-31 16:56:00
謝依涵做那次被不起訴的偽證是在呂炳宏當被告時的證人嗎?
作者: ultratimes   2020-08-31 17:26:00
你應該問 這樣做偽證罪應該只有未遂程度吧但偽證罪既遂,只需要做完偽證即可,不需要到法官相信才能成立只要該證詞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即可成立
作者: kaufman (夏承琳)   2020-09-01 00:42:00
偽證罪既遂要朗讀結文跟簽具結?謝依涵怎沒被判偽證罪未遂?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9-01 00:57:00
偽證罪有罰未遂犯嗎?
作者: kaufman (夏承琳)   2020-09-01 01:04:00
應該沒有吧。
作者: CKYww (CKY)   2020-09-01 08:20:00
偽證罪是針對已具結 卻有偽證行為的證人 但謝依涵如2樓所說其具結有瑕疵 因此具結無效 而不受偽證罪拘束
作者: kaufman (夏承琳)   2020-09-01 09:24:00
謝依涵做那次被判無罪的偽證是在呂炳宏當被告時的證人嗎?
作者: CKYww (CKY)   2020-09-01 09:51:00
詳細情況我也忘了xd如果謝依涵是在呂案出庭作證 那她這時候就是他案證人而需要具結 才會有偽證罪的問題在自己的案件裡被告是不需要具結的
作者: kaufman (夏承琳)   2020-09-01 11:04:00
感謝詳細解答。被告沒有偽證罪的問題。
作者: CKYww (CKY)   2020-09-01 11:54:00
這是因為我們無法期待在案件中原被告所講的都是實話啊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9-01 13:43:00
被告以外之人始得為被告案件的證人。被告於關於自己被告之案件並非證人,就算說謊話,也因無期待可能性,而無罪。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9-01 17:20:00
雖然實務和學說都如樓上所講,因被告無期待可能性而不犯偽證罪,但近年在教唆偽證幾乎都以訴訟上之防禦權或辯護權為理由,認為並非無期待可能性。我個人認為,由於刑法57條已經審酌犯後之態度,偽證罪在被告也無適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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