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共同監護後的問題

作者: MONEY543 (永遠的馬克)   2020-08-28 15:24:33
版上各位好
小弟受同事之託 代po詢問
請各位幫個忙
事情大概是這樣子
同事A女跟先生離婚 育有兩女 孩子的監護是共同監護
同事A女每個月支付生活費給孩子
而兩個女孩則是跟父親一起生活
隨著時間過去 小孩也都慢慢長大要升國中了
畢竟是女孩子跟著爸爸生活多少有點不便
孩子也傾向想跟媽媽住
想請問各位
就這種情況來說,有可能跟男方對調監護條件嗎?
變成同事A女照顧小孩 她的先生付生活費
作者: CKYww (CKY)   2020-08-28 16:36:00
當然可以 可以依民法第1055條 向前夫所在的地方法院 聲請改定監護權更正 是向未成年人的住居所地法院聲請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8 23:47:00
簡略說明一下目前實務上對於此類家事事件之處理情形:一、先程序、後實體。二、本件程序上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8款之「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又稱「親權酌定行使事件」),而有關所詢未成年子女與離婚父母之一方同住,以及渠等扶養費負擔之方式,核屬父母行使或負擔該權利義務之內容、方法部分;就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應如何酌定之事件,因具有增進、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及福祉之公益目的,是以程序標的不容當事人任意處分或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按同法第23條規定,父母應先經法院調解程序,並由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5、第104條參照);倘調解不成立,方由法院進入實體審理。三、本件實體上法院會按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等規定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為本件之審理。於裁定前法院亦會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可稽)。【親權、監護權之概念辨正】如果未成年子女沒有父母,或是父母均不能或不適合行使、負擔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才置監護人。(民法第1091條、第1055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簡單來說,親權人和監護人乃擇一之存在;親權之行使負擔與監護權之行使負擔,概念上亦是互斥的。本件依你所述,父母既已協議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親權,也沒有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負擔親權之情形。當然沒有置監護人之必要,更無所謂監護權應如何行使負擔之問題囉~所以本件:監護權(✕)親權(✓)呼,打完收工。以上法律知識科普文完畢:)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0-08-29 13:12:00
你同事太天真了, 女兒跟老爸住會有不便純粹是想太多再者說女兒想跟媽住..八成是因為目前是跟爸住會被管教等到接過去住就知道小孩難管了
作者: songzhen ((#゚Д゚))   2020-08-29 18:05:00
你是沒當過小孩喔...除非是鬼父 不然不便是什麼意思還不知道換一個便的 說不定到你同事覺得難搞
作者: MONEY543 (永遠的馬克)   2020-08-29 19:36:00
感謝各位回覆。 實際情況我也不是很清楚。單純同事有需要幫忙 我就代po啦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0-08-29 23:31:00
跟你同事說別想不開...照顧小孩有多累想想自己小時候吧能夠付錢就解決的事 非得要認清自我 最後搞到不開心嗎?
作者: MONEY543 (永遠的馬克)   2020-08-30 14:21:00
的確阿。我後來有大概問了一下。 同事是說。目前小孩跟前夫住 有時候是教養的問題(爺爺奶奶管教 前夫沒問原因也跟著罵) 或是前夫在家會抽煙。更離譜的是會帶不同女伴回家 然後當孩子的面數落她(同事)的不是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8-30 17:56:00
真心要照顧小孩,從來不是光給付扶養費就好了,要不然交給不認識的人去扶養不也一樣?小孩除了給溫飽,最大的議題之一就是教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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