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年前兩日停紅燈時靜止狀態被後方貨車撞,駕駛人是某企業社合夥人
對方說是在撿東西所以沒注意到紅燈,肇事責任對方須負全責
2月份第一次調解因車子還未完修故申請延期
上個月底車子完修,費用約31萬元,我即申請安排第二次調解
調解當日對方並未到場,經聯繫對方表示未接獲第二次調解通知
沒有通知書它就無法出席,我表示已經在2周前以line提醒
對方便開始口出惡言,說看怎麼辦都可以(完全黑人問號)
跟調解委員討論後領取調解不成立書並準備提民事訴訟
想請教各位版友,公司車肇事應該連帶控告公司嗎? 優缺點是?
先感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