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離職違約金與行業適用勞基法的問題

作者: changifeng (宅心仍厚)   2020-03-27 12:39:57
一、背景介紹
本人於運動場館提供教學服務
與館方有簽訂外聘契約
上面有提到幾個條款就是:
1. 簽約為一年一聘(今年12月到期)
2. 有意離職須在合約到期前三個月前提出,合約到期後無異議視同續簽合作三個月
3. 每月最低教學時數若未滿最低標準連續3個月,將取消保障底薪,並以時薪做計算
4. 合作期間發生違約事實進而嚴重影響到館方營運將:
(1)放棄當月薪資請求權
(2)賠償2個月份底薪
(3)全數歸還所有勞健保補助
5.本行業屬個人專項職業技能,不適用勞基法特以簽訂此合約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一、行業是否適用勞基法?
本人有去勞動部網站查自身行業應屬R9312分類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之運動場館
https://www.stat.gov.tw/ct.asp?mp=4&xItem=42276&ctNode=1309
但也有去勞保局查到不適用勞基法的各業中
https://www.bli.gov.tw/0007341.html
第十項: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但我不屬私人教練,算是球館外聘人員,學生皆由館方安排
也因此可以讓我連續三個月未滿最低教學時數而取消我的底薪
請假皆須告知館方,且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規定
並附帶有違紀規定,3個違紀屬違約會強迫解聘並要求賠償
這應該就算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契約,也應該屬雇傭契約了吧?
二、合約到期前有預告要提前離職並配合交接是否仍屬違約而依然被要求賠償?
本人因身體重大不適(有診斷證明書)而預告離職,但被告知會違約而被要求賠償
但我表示有願意配合交接事宜並希望可以於7月離職(3個月時間交接)
但被回應說此行業屬個人專項職業技能,可被交接的人難找很難保證能順利交接完
卻被反駁說只要離職,就算交接完也是會影響到館方營運
可是我就是因身體重大不適,為了避免館方營運受到影響才要求離職
這樣被要求賠償還有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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