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保險契約續保與據實說明義務的問題

作者: zpkl2807 (Ryan)   2020-02-08 11:23:07
假設保險契約期間1年
要保人A在第一次投保保險契約時違反保險法64條據實說明義務 但是保險人沒發現 1年期
間經過保險事故也未發生
之後保險契約1年期間到期後 保險契約又再繼續「續保」「2次 」(保險期間跟最早訂的
保險契約一樣都是1年)
(續保時保險人也未再要求要保人重新填寫相關需據實告知的事項)
第二次續保後 於保險期間內 保險事故發生 保險人才發現要保人A第一次投保時有違反據
實說明義務 那這樣保險人可否解約?
小弟的想法是 既然中間經過兩次續保 就已經不是原本的那個保險契約了(是新的保險契
約)
這樣的話是原先保險契約違反據實說明義務 後面的保險契約保險人解除契約好像沒有理

(是他自己續保的時候沒有再重新調查要求說明相關事項的)
不知道這樣的思考方向對不對?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2-09 00:00:00
一年期的保險契約條款,關於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解除權之除斥期間,應該是如下: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如果有增加下列條文的話,應該就像你講的: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以我昨晚查的幾個保險公司的意外險及醫療險保單條款,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解除契約權的除斥期間約定,大致都是抄上述兩個示範條款。我查江朝國:《保險法逐條釋義,第二卷》2013年7月初版的第64條是沒提到這個問題。我去查月旦法學資料庫,也沒看到這個問題。甚至我還去查法源,用關鍵字,也沒查到這個問題。補充:法源是用關鍵字查相關判決,沒查到這個問題。李律師:《保險法爭點整理》,2015年9月初版,也沒查到。又再查兩本參考書,也沒查到。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02-12 00:21:00
所以定期保險才會這麼便宜,價差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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