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債務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求解?

作者: zani030 (傑尼 )   2020-02-05 14:19:28
不好意思打擾各位 ..
因為這兩天拼命爬文ptt和估狗
但諸多說法及解釋把小弟搞得焦頭爛額
我和弟弟從小父母離異
我們與父親20多年來未曾謀面
2020 一月下旬接到了日盛銀行信貸清償通知
3/26 要前往開庭辯論
原來父親已於民國94年2月 逝世
且生前有借一筆約40萬的信貸
通知書上的日期壓在2019.12.26
巧妙壓在15年效期內= =
現在這筆債款加上利息已達百萬
父親過世時我剛好滿20歲 弟弟未成年
有查詢到當時如果父親死亡3個月內
我們去辦理拋棄繼承即可不理會
但是我們20年來生活毫無交集無聯繫
導致這幾天才曉得父親已過世及債務
父親後來有再娶
這兩天到法院查詢得知
後來的妻子和女兒於父親過世當時皆已辦理限定繼承,我和弟弟是3、4順位
有去詢問了市政府法扶律師及電話法扶..
其中一位律師大哥查了資料
表示父親過世時為94年 .. 當時尚未修法
我們也已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了
只能出庭向法官表示我兩人自年幼及無與父親同居共財 , 無繼承一分一毫財產,莫名承
擔此債,實屬不公 ,希望能朔及既往採用限定繼承
另一位電話法扶律師說法是指
只要以我們知悉清償通知的當下起算3個月內去辦理拋棄繼承即可!
昨日前往士林法院了解時 ..
當下的櫃檯阿姨?表示
只要父親後來的家人(名義上後母及妹妹)有去辦理限定繼承即可
效力涵蓋到我及弟弟,我們是不用擔心的?
這兩天為了這件事沒有好好闔過眼
只好上來求解惑
敬祝各位好心大大一生平安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0-02-05 14:34:00
限定繼承一人辦理全家受惠任一繼承人辦理 其他人都視為限定繼承然後你跟你弟都是第一順位....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0-02-05 16:24:00
利息的時效是五年。而且時效的中斷是以你收到通知為準。
作者: yesohya   2020-02-05 17:10:00
去找律師幫妳寫答辯狀啦 銀行就吃妳不會答辯這又是常見例子誰敢寫清楚放網路誰就是全行業公敵 = =不想花5-6萬起請一個審級 起碼花1-2萬請寫書狀 = =
作者: saur176 (YA哥)   2020-02-05 17:18:00
你跟你同父異母的妹妹都是第一順位、限定繼承只要有繼承人辦理過即全體適用(除非當時有隱匿財產行為)、目前的確是“知悉”三個月陳報法院、舊法我不太了解,我只是路過回答。是我我會先去和妹妹確認情況(有無辦法限定繼承),沒有就趕快去辦,在寫個陳報狀告訴司法事務官我是看到日盛的訴狀才知道爸爸過世之類的,也沒繼承到他任何財產。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2-05 17:38:00
如不想有瓜葛,確認無遺產可期,辦拋棄繼承省麻煩。
作者: jay19841004 (jay )   2020-02-05 18:41:00
辦拋棄會害到下一順位吧?
作者: saur176 (YA哥)   2020-02-05 19:37:00
你去一趟國稅局申請你爸的遺產稅證明(因為當初辦理限定繼承要有陳報遺產清冊)(如果有人拋棄繼承,國稅局也會有文件),再看看他有沒有遺產。如果確認當初有限定繼承,看看能影印什麼文件嗎?一定會有民事裁定(公示催告),還有民事裁定證明書。假設沒遺產、有用限定繼承,這場官司就很簡單,連答辯狀都很簡單。假設沒遺產、當初他們是拋棄繼承,你就趕快去聲請拋棄或是限定繼承吧。想另外問你,被告當中沒有你後母或是同父異母的妹妹嗎?現在你就是要想辦法還原當初的事情,你才有辦法解決,否則都沒辦法進行下一步,冷靜一下那就去國稅局看看,當初有沒有遺產,沒有的話,事情就很簡單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0-02-05 20:31:00
你是說寄來的文件有含後母限定繼承的文件嗎? 這銀行.....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2-05 20:37:00
應該不是銀行,是外催公司,外催公司素質參差不齊。我就曾幫友人回擊前東家XD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0-02-05 22:21:00
你的通知書地址抹的很不好,清晰可見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2-06 01:25:00
債權人是銀行沒錯,你可以忽略我外催公司的推文。你目前最重要的動作是時效內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無法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才有找外催公司協商必要。
作者: saur176 (YA哥)   2020-02-06 07:59:00
1156有提到,其中有一個人陳報遺產清冊,其他人視同陳報。
作者: HoneyDragon (好蜜龍)   2020-02-06 13:04:00
第 1156 條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6 13:51:00
樓上好色龍??自從不在笑話版更新,都直接看你的 blog 比較快
作者: whhw (人有羞恥馬無所謂)   2020-02-06 18:48:00
那是偽物==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2-06 21:39:00
這是蜂蜜龍 不一樣的生物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2-06 22:29:00
民法第1174條第2項之意旨為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之。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自己為其繼承人之時」。民國74年修法後的條文,拋棄繼承的除斥期間只有兩個月。總之,趕快拋棄繼承,並且在書狀上向法院釋明為何不知被繼承人死亡之原因。 網友也好心叫你去國稅局查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遺產清冊之類的。先查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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