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某甲任職於A公司,擔任經理職務,若A公司屬於勞基法第三條適用之範圍,試問甲
是否為勞基法所稱之勞工?
我有兩個看法,但不知哪一項是對的
第一,我在課本上看到「凡屬於本法第三條規定所列之各業,應受本法之拘束,其僱用之
勞工,並接受本法之保障」
第二,是否要先判斷甲和A公司之間所簽訂的契約內容是否屬於勞動契約?
謝謝!
作者:
Roy22 (R.H.)
2019-11-12 22:46:00要看那人是有獨立作業自主決定還是一切在上級指揮,如果有一定自主性就可能視為委任關係而非僱用你用關鍵字搜尋僱用 委任 經理就能查到案例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11-13 02:18:00
很有名的case就是果凍的
講得更白一點就是經理跟經理人是有差的然後討論從屬性現在公司很多掛經理階但是做的還是勞工的事直接拿經理=經理人=委任就拿不到多少分數了
考從屬性理論啦,職務經理和公司實際的勞務關係為何是要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