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如何應付被被告人騷擾?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10-03 17:44:08
一般而言,店家為了做生意或避免麻煩,都不太支持店員提告。
你明天可以不爽離職,但店家生意還是要做,遑論是被檢舉或找麻煩損失更多。
所以你們支持員工提告真的很感心,但現實問題並不會因此不同。
※ 引述《blueautumn ( 學習)》之銘言:
: 事發當下情境... 地點在餐飲業櫃檯
: 客人提出東西裝袋子的請求,店員
: 手上還有沒處理完成的工作,所以
: 請客人稍後,轉身繼續處理手上的
: 工作,此時客人拿欲裝袋的東西丟
: 到店員身上。
: 店員已經報警提告,公司也協助警
: 方保留事發當下的影片。
若傷害起訴,驗傷頂多紅腫,因此心理受傷大部分法官不會認同。
微罪,不起訴、緩刑、緩起訴的可能性很大,總之就是希望(逼)你們和解。
若公然侮辱起訴,不說話好像沒有價目表,而且對方可以辯稱一時氣憤情緒失控。
被告可以要求採用對被告有利證據。
無罪、不起訴的可能性也很大,堅持告到底未必對你們有好處,正義不等同判決。
: 這位客人及其友人近日時常來到餐廳
: 櫃檯,說要找店員聊聊及道歉,但是
: 店員表示並不想跟他們對話或有任何
: 交集。
: 面對這樣的行為,應該如果保護店員
: 不再受這位客人的騷擾? 謝謝!
除非能認定對方只是僥倖心態,以為道歉聊聊可以跟蝦皮聊聊一樣避免負評。
原本或許有利於你們的籌碼不多,但他每天登門的動作可以善加利用、蒐證。
打臉他沒道歉誠意、激怒他告他恐嚇或公然侮辱(他以為你們能告成,被告了可能再犯)。
我覺得比你們逃避他有用。
退一百步。
他自以為能道歉擺平時,就不會到處求助詢問,對你們比較有利吧?
你們拒絕他,他不會就此放棄,到處求援詢問,你們覺得比較好告?
友人介紹他厲害又關係好的律師,或者背景特殊的社會人士跳出來喬。
你們覺得提告、告到底,能有幾成勝算?
差別只是你們是正義的一方,但通常要求索賠期望值高的都容易踢到鐵板XD
如果有機會贏,我會支持你們提告、告到底,求償外加公益捐,給他教訓給他死。
但也別誤以為正義無價,正義必勝。
法官很可能最後會告訴你:某先生,我知道你整個(開庭)過程都覺得很委屈……
我當時那個混蛋法官在我簽完和解同意書時就是這樣補我一刀。
我很想拿鞋子丟他臉。
打我那個人自始至終未曾跟我道歉或表示過歉意。
一萬五對他而言損失不大,他事後居然有臉說要我跟他道歉。
怕牽連親友,否則我想過不只一種的報復手段,想等親友搬離後再報仇。
後來想想如果我再做其他報復手段,是否違法姑且不論,我跟他有何不同?何來正義?
所以我只有很俗仔的在親友已經確定會搬離時,故意去他店門口晃……
看到我就躲起來裝沒看到,說什麼要我跟他道歉,惡人無膽!
你們可以開出看似合理但他一定不願意或辦不到的和解條件。
他一定不願意,也不會再登門自討沒趣。
你們避不見面,他雖知你們可能不願意,但會自欺欺人的以為見面三分情能搞定。
有點類似男生畢業時就會小宇宙爆滿告白,或女生被甩時也小宇宙爆發以為能挽回。
人類有病!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10-03 18:58:00
混蛋法官...拿鞋子丟他臉 <- 這種算公然侮辱吧? 啥代價?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10-03 19:35:00
某港電影的梗?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10-03 22:05:00
想起來古時候馬前總統被丟鞋的事件。不過向總統丟鞋和向法官丟鞋,法律上的定性該有微妙的差異?當初丟馬英九鞋子的人獲判無罪,法官表示丟鞋屬於「言論自由」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10-03 22:34:00
馬英九時任總統,總統民選,並非所有人都投票給總統而且.....馬英九總統應該以 侮辱公署罪 告發因為 ...."總統" 是"國家元首",身分上比較像 機關法人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10-03 23:10:00
如果丟鞋子不是公然侮辱,是藐視法庭。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10-04 00:48:00
英美法的法庭規則有藐視法庭"罪",我國有這種規定嗎?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10-04 09:49:00
我不知道有沒有,如果沒有,我以後就咆哮法庭(咦)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10-04 09:51:00
沒有 但是刑法第140條歡迎你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10-04 12:51:00
所以啊!我不是不想做,是擔心可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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