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嫌他人機車停太歪 強鎖車輪 檢認定沒罪

作者: k701 (AKG)   2019-09-21 15:36:10
→ bassmaster: 你貼的那個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訴人不能針對同一件案件 09/21 12:29
→ bassmaster: 重複用不同法條提起訴訟 09/21 12:29
推 bassmaster: 不是什麼「檢察官用來涵攝決定是否起訴的法條一定會正 09/21 12:43
→ bassmaster: 確,若檢察官以某條法條不起訴,則代表以其他法條涵攝 09/21 12:43
→ bassmaster: 也不會達起訴標準」,這真的是天大的誤會。 09/21 12:43
→ bassmaster: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寫的是告訴人。以你的 09/21 12:49
→ bassmaster: 邏輯來講,難道你認為當告訴人是律師時,法院也保證他 09/21 12:49
→ bassmaster: 絕對不會以錯誤法條起訴嗎? 09/21 12:49
推 bassmaster: 我看不懂判例?我的解讀跟w大一樣,w大是在業界工作有 09/21 14:00
→ bassmaster: 實務經驗的人。你覺得你比起他對這種基本的刑事訴訟判 09/21 14:00
→ bassmaster: 例解讀會比較正確嗎? 09/21 14:00
你真的不懂又是自我感覺良好耶......
https://tinyurl.com/y25rrpxf 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5222 號 刑事判決
裁判要旨: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
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
告訴人林某除於警訊指訴陳稱:「我要告蕭某誘引林女離開家庭」外,並
於檢察官偵訊時,問以:「是否還要告訴」,答稱:「要」,復經檢官引
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
難謂告訴人未經合法告訴。(已審編為判例)
如果你再看不懂的話,沒關係帶你看判決。
上訴意旨略稱:
(三)林金壎於警訊指訴供稱:「我要告蕭陵台誘引林00離開家庭」,僅告訴侵害其家
庭監護權,對於姦淫幼女罪,並未告訴,原審為實體判決,自屬違法。
判決理由: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
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告訴人林00除
於警訊指訴陳稱:「我要告蕭陵台誘引林00離開家庭」外,並於檢察官偵訊時,問
以:「是否還要告訴」,答稱:「要」(見偵查卷第四頁背面),復經檢察官引用刑
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難謂告訴人未經
合法告訴。
白話說就是上訴人(即被告)用告訴人只告訴侵害家庭監護權,
對於姦淫幼女罪,並未告訴。
而法院回覆告訴乃論之罪只需指明犯罪事實,告訴人所訴之罪名不影響檢察官起訴。
因此姦淫幼女罪經合法告訴,上訴駁回。
正因如此,反過來解釋就是告訴之犯罪事實,若經不起訴,則效力涵蓋整個犯罪事實。
因為檢察官才是真正認定犯罪事實適用何罪之人,而非告訴人。
→ bassmaster: 你貼的那個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訴人不能針對同一件案件09/21 12:29
→ bassmaster: 重複用不同法條提起訴訟
所以此判例要旨跟你說的到底有什麼關係?
→ bassmaster: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寫的是告訴人。以你的09/21 12:49
此判例針對的也不是告訴人,是指告訴人所訴之罪名不影響檢方認定。
告訴只要經過申告犯罪事實跟表示希望訴追,檢方有權用其他罪名起訴,皆為合法告訴。
連基本的判例意旨都能弄錯,還能跟別人討論那麼久,
替浪費時間的先進們默哀。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8-09-21 12:29:00
你貼的那個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訴人不能針對同一件案件重複用不同法條提起訴訟不是什麼「檢察官用來涵攝決定是否起訴的法條一定會正確,若檢察官以某條法條不起訴,則代表以其他法條涵攝也不會達起訴標準」,這真的是天大的誤會。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寫的是告訴人。以你的邏輯來講,難道你認為當告訴人是律師時,法院也保證他絕對不會以錯誤法條起訴嗎?我看不懂判例?我的解讀跟w大一樣,w大是在業界工作有實務經驗的人。你覺得你比起他對這種基本的刑事訴訟判例解讀會比較正確嗎?你貼的那個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訴人不能針對同一件案件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寫的是告訴人。以你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9-21 15:45:00
請稍微熄火,好像你們雙方意思不太相同的樣子成年人犯227,照229條屬 非告訴乃論 吧...
作者: k701 (AKG)   2019-09-21 15:55:00
229-1 搞不好被告未滿18歲不過229-1似乎是民國88年修法的,這我就不理解了。總之判例意旨絕不是他推文所述那個意思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9-21 20:13:00
這篇講的跟他們爭論的好像不太一樣吧= =?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9-09-22 03:59:00
挺好笑的,你怎麼絕口不提w大的說法?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9-09-22 22:52:00
你先確定他認同你那些推文對判例的解讀是否正確再說吧...這篇講得那麼清楚還看不懂我也懶得再回應了,浪費你時間而已,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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