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民法833-1條

作者: mt580 (K.R )   2019-07-02 10:45:46
※ 引述《pojohn (矇著臉代表武功高)》之銘言:
: 民法833-1條 若地上權沒有定 存續期間 則可以定存續期間
: 這樣合理嗎?
: 據我所知 地上權 和 土地 可以由不同組別 的買家和賣家 各自買賣..
: 因為使用權是 地上權,所以買 無限期的意定地上權 的花費可以比買土地還貴啊..
: 那新修改的833-1條 可以讓沒有期限的意定地上權 定期限 這樣公平嗎 ?
: 這真的有合乎公平原則嗎? 還是只是為了圖利地主 或 建商而己?
依原文想請問~~
若有一地有數十個持分所有權人~~ 部份登記有名~部份沒有登記!!
其中某一戶 無權而在該地建有建築物(民國20幾年早已設置)~於民國80幾年設地上權
該案判為"無期限無租金"之地上權!! 其地上權人由兄弟姊妹數人掛名!!
推派某A為地上權代表人!! 五年前A之配偶B 有購買部份持分土地~並有使用建物
於近期有外部人員覬覦該地地價低廉~~欲收購大筆持分土地!! 想要建案開發...
故進行訴訟提告!! 主張B所有權人 和 A地上權 為夫妻!! 因物權混同而消失?
所以有兩個問題.......
(1) 想請問地上權的消滅~~非為同一人! 法官可如此判決嗎 ? 依據為何?
(2) 法院判決其他所有權人不用賠償地上權人是否合理? 法院也沒派人來現勘和鑒價?
而開發商沒有建物在此地~~只有購買土地~ 為何可以主張選擇任選某一塊地
而B所有權人就要和地上權人A 套用在一起而喪失地上權??並且完全無賠償!!
不敢以地上權人為被告~~找B所有權人當被告!! 結果A地上權人間接失去權利~
難道地上權人不能主張833-1條 及 840 建物賠償嗎??
以上~ 如此判決是否可行 ? ? 或是要依據何條文作抗辯?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7-02 13:37:00
(1)主張所有權及地上權混同而消滅的話,應該權利人要是同一個人。(2)的話,我覺得要看個案而定。如果是我的話!會先把地上權除掉,然後再來搞所有權。 「無期限無租金」之地上權,對土地所有權人來說,這塊地只有繳稅義務,沒有使用收益等權能,根本不公平。如果我是法官的話,頂多就是給這種地上權定個存續期限幾年而已,上面有建築物的話,就看建築物的新舊多延長個幾年。
作者: mt580 (K.R )   2019-07-02 14:45:00
我是地上權人! 若沒主張840和存續期間!對地上權人不公平~那法官主張~地上權和所有權夫妻間各別持有而混同~是否合理?若要再上訴!是以B的名義進行訴訟嗎?還是可以改由A上訴?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7-02 16:59:00
民法第762條、第763條為有關物權混同的問題,有疑問去委任精通不動產的律師。
作者: mt580 (K.R )   2019-07-02 20:07:00
所以混同這部份不知是原委推律師裝傻? 還是另有見解阿?因為原委託律師從未針對混同說明? 所以才需要請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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