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外籍配偶申請簽證遭拒為何不可提撤銷訴訟

作者: fra12355 (fra12355)   2019-06-18 00:27:58
大家好~
我在研究裁判字號:103年判字第467號時遇到一些問題,想請教各位!
大致內容是:
本國人A與外國人B於國外辦理結婚登記,
B向我國辦事處申請來臺居留簽證遭駁回其簽證申請。
A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復經原判決駁回,上訴人遂提起本件上訴。
其中,被上訴人(外交部)以:
觀諸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2條、
世界人權事務委員會根據公政公約第40條第4款通過之一般性意見第15號外國人權一節規定及我國司法院釋字第558號解釋意旨可知,
國民入出其本國國境,乃國際公約及各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
反之,外國人入出他國國境,則不在保障之列。
又簽證之准駁僅發生外國人得否入境本國之法律規範效力,
並未限制或剝奪其與本國國民締結婚姻及家庭團聚之權利,
尚不得僅因其簽證申請遭駁回,即謂其婚姻自由或家庭團聚權受有侵害。
是上訴人自不得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原處分而受有損害,
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屬當事人不適格等語,資為抗辯,並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我的問題是:
依據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
如果客觀上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該處分而有受侵害之虞,
則可認定該第三人亦具有訴訟權能。
既然B不能以依親為由入境台灣,
這樣A之家庭團聚權利就被侵害,如此,不能算是權力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嗎?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9-06-18 00:55:00
A可以出國去找B團聚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19-06-18 01:27:00
你這個問題我前陣子才剛好看到實務見解:最高行103年8月份第1次聯席會議。大意是所謂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要以法令上賦予第三人有為申請之公法上請求權為限。而所謂法令有賦予,需對請求權之內容與要件有明確規定。公政公約雖有國內法效力,但因在請求權的內容與要件上並無明確規定,不得據此(指公政公約)認為本國配偶(即您本文之本案上訴人)有為外籍配偶申請簽證之公法上請求權。簡單說,他這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的標準限縮得很窄。一定要法律有明確規定他符合一定要件可申請,卻遭行政機關拒絕,才能說是符合課予義務訴訟的利益受侵害要件。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6-18 08:48:00
入境不是一種可以主張的權利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6-18 13:47:00
A不是受處分人、法律上也沒有賦予A可以為外國配偶申請居留證之公法上權利。至多就是反射利益而已
作者: fra12355 (fra12355)   2019-06-18 14:07:00
請問所以是不能主張同居團聚為民法第1001條所規定之夫妻義務與權力,而只能頂多認為是反射利益嗎?「權利」~~打錯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6-18 14:17:00
本件審查的是居留申請的准駁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6-18 15:27:00
這部分要分成兩個層面探討,一是可不可以單獨針對駁回居留簽證的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否定說:認為從權利保護必要出發,應該選擇最簡易而且有效達成訴訟請求的訴訟種類,在這邊課予義務訴訟是最有效達成訴訟目的例如撤銷駁回居留簽證處分,主管機關又基於其他理由重新駁回入境處分,因此課予義務訴訟反而是可以在一次訴訟實現權利。肯定說:假如撤銷訴訟可以獲得滿足就可以。第二個層面就是配偶對於外籍配偶被駁回居留簽證處分,是不是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可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學說認為要從保護規範理論去判斷,但很可惜G大說的決議沒有採納這樣見解。但是有高等法院判決認為基於決議內容認為,雖然不可以提課予義務訴訟,但基於「同居義務」的理由可以提起撤銷訴訟。北高行103年訴字第1747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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