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保險契約的身高體重告知不實

作者: sexm ( )   2019-06-08 11:46:02
32歲的我上個月有保XX人壽的失能扶助終身保險(分二十年期繳費)跟一年期的實支實付醫
療險跟一年期的癌症險跟一年期的重大傷病險
由於保險公司內部的核保規則是要BMI在27一下,所以我實際身高172體重88就在要保書上
填寫身高175體重79,其餘事項皆有照實告知,也沒有帶病投保,要保書上也沒有寫什麼B
MI超過多少則不得投保。
因為中年後身高會縮水,體重會變胖,加上我也有努力維持住體重,已經一年來都體重沒
再增加,那假設將來年老的時候,不幸要出險,會因為當初身高告知不實而被主張契約無
效嗎?
我查閱保險法相關法條
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這個應該是在講帶病投保,我沒有,所以應該不會影響
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根據這項法條,如果我若是身高體重告知不實,那是不是只要撐過兩年,保險公司也不能
解除契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6-08 12:06:00
中文都看不懂嗎?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6-08 12:31:00
放心吧。這種通常不會解除只有等到你出事要理賠的時候才會說 你投保不實拒絕理賠。這種官司要打很久。更慘的是你還沒啥勝算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9-06-08 12:41:00
我有問題.體重這個一年變化在10KG都算合理吧?保險公司如何舉證?抱歉~請無視身高.身高變化比較有爭議.
作者: alog (A肉哥)   2019-06-08 12:51:00
BMI(172/88)=29.7, BMI(175/79)=25.7 過重標準是低於27,人的身高會在超過20歲逐漸緩慢甚至停止增加你沒事多3公分,然後當初實際報的是172/88 實填175/79 你怎能拉身高降體重來符合保險契約資格 的確不實啊https://i.imgur.com/N2WrrQl.jpghttps://i.imgur.com/YGHEsYd.jpg你既然是上個月保的 那麼被人家查到不意外R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6-08 13:18:00
保險業務員會跟你面會對保吧...有在運動的肌肉量密度比脂肪量相對高(也重)若今天業務看你的身高體型顯有問題,就可能會請你量一量就像你講的,這是內部核保的內規,若你拒絕量測,保險公司deny 掉你的要保也不是什麼意外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6-08 13:20:00
BMI本來就不是一個準確的指標,反映健康的真實程度跟你耳聞的內部核保27以下不保的真實性有得比這跟你的BMI27核不核保有甚麼關聯?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6-08 13:33:00
壞肚子拉個三天,你體重就會掉好幾公斤了
作者: sexm ( )   2019-06-08 13:34:00
BMI大於27就拒保這點在契約跟要保書都找不到,我也是看網路跟聽業務說的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6-08 13:42:00
不可能拒保,頂多要你體檢、加費承保,所以請據實說明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19-06-08 20:06:00
認真回,並不是所有保單都需要體檢,沒抽到算你幸運,然後撐過兩年,保險公司就不能以你未據實告知解約另外一提,就算兩年內發現,也需要未告知事項有達到拒保程度,保險公司才可以解約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6-08 20:47:00
是呀,但我是認為不應該鼓勵這種行為,畢竟當初是為了要保障過失遺漏告知事項
作者: kmkr122719 (出來跑的總是要還)   2019-06-08 20:59:00
擔心的話就契約撤銷 告知正確身高體重再重新投保就好而不是去鑽漏洞找又可以隱瞞告知又不影響理賠的方式特定商品投保規則確實只收標準體 加費就等於拒保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19-06-08 22:08:00
其實立法會訂那個2年期間,也是考量未據實告知的事項都已經過兩年還沒發生,顯見當初保險公司在危險評估上,並不會因此受到影響,所以我覺得無關鼓勵或不鼓勵啦...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6-08 23:25:00
恩,就是學者對於故意違反告知意思可以抗辯因果關係或是利用除斥期間躲避解約蠻感冒的有一個南高分院判決是用權利濫用否定刻意等除斥期間經過才請求保險金(保險事故已經發生106年保險上字第1號當然案例事實是事故發生,拖到除斥期間經過才請領,跟原po情形不太一樣,但去年金管會有預告說要修法把除斥期間延長為五年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19-06-08 23:57:00
喔對啊,民法148是保險公司能用的最後一招...但是這很吃法官心證
作者: sexm ( )   2019-06-09 17:37:00
謝謝大家對於我的情況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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