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個資法以及營業秘密罪嫌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06 05:29:39
※ 引述《yaml (秘密)》之銘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8-05-05 04:32:00
誰跟你說看到的個資都可以拿來用?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05-05 04:51:00
營業秘密不成立 個資問題當事人不適格
作者: yaml (秘密)   2018-05-05 05:17:00
請問二樓 個資法當事人不適格 是什麼意思?謝謝意思是說 提告者非當事者 所以沒有提告的權利嗎?但若這位老師主張這些學員的mail是他們的資產呢?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05-05 05:22:00
我還主張總統的email是我的資產哩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05-05 05:48:00
個資法51條
作者: yaml (秘密)   2018-05-05 07:49:00
樓上大大是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因為我單純就是個人活動之目的,所以不適用於個資法也沒有觸法的行為,是嗎?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5-06 05:44:00
103,訴,3684這篇可以參考一下應會以內部網站公告方式公開揭露予調查局內部人員知悉,顯見系爭留言就個人職務經歷部分資料顯屬已對調查局內部人員公開揭露之不具私密性資料,原告對該資料應無合理的隱私期待存在,已無保護之必要性。個資法第5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本法規定。該條立法理    由明載:依個資法第2 條第8 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自然人,惟有關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因係屬私生活目的所為,與其    職業或業務執掌無關,如納入個資法之適用,恐造成民眾之不便亦無必要,應予以排除。最主要認定分界點應該是:係屬私生活目的所為,與其職業或業務執掌無關。原來「家庭活動」應係指一般家庭通常可能為之單純家庭活動,非謂牽涉家庭事務。這段學到了。謝謝
作者: yaml (秘密)   2019-05-06 21:58:00
請問S大,如果同理可證,我是否也能反告對方未經同意洩漏個資?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06 22:37:00
民事當然不行,你不是受害人;刑事部分,一般是認為侵害個人隱私,這部分是個人法益,之前立法都是採取告訴乃論99年修法改成意圖營利或是非法變更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這些行為惡性比較大,是非告訴乃論對方不小心洩漏蒐集來的個資,不會符合個資法45條但書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8-05-04 20:32:00
誰跟你說看到的個資都可以拿來用?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05-04 20:51:00
營業秘密不成立 個資問題當事人不適格
作者: yaml (秘密)   2018-05-04 21:17:00
請問二樓 個資法當事人不適格 是什麼意思?謝謝意思是說 提告者非當事者 所以沒有提告的權利嗎?但若這位老師主張這些學員的mail是他們的資產呢?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05-04 21:22:00
我還主張總統的email是我的資產哩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05-04 21:48:00
個資法51條
作者: yaml (秘密)   2018-05-04 23:49:00
樓上大大是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因為我單純就是個人活動之目的,所以不適用於個資法也沒有觸法的行為,是嗎?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5-05 21:44:00
103,訴,3684這篇可以參考一下應會以內部網站公告方式公開揭露予調查局內部人員知悉,顯見系爭留言就個人職務經歷部分資料顯屬已對調查局內部人員公開揭露之不具私密性資料,原告對該資料應無合理的隱私期待存在,已無保護之必要性。個資法第5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本法規定。該條立法理    由明載:依個資法第2 條第8 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自然人,惟有關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因係屬私生活目的所為,與其    職業或業務執掌無關,如納入個資法之適用,恐造成民眾之不便亦無必要,應予以排除。最主要認定分界點應該是:係屬私生活目的所為,與其職業或業務執掌無關。原來「家庭活動」應係指一般家庭通常可能為之單純家庭活動,非謂牽涉家庭事務。這段學到了。謝謝
作者: yaml (秘密)   2019-05-06 13:58:00
請問S大,如果同理可證,我是否也能反告對方未經同意洩漏個資?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06 14:37:00
民事當然不行,你不是受害人;刑事部分,一般是認為侵害個人隱私,這部分是個人法益,之前立法都是採取告訴乃論99年修法改成意圖營利或是非法變更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這些行為惡性比較大,是非告訴乃論對方不小心洩漏蒐集來的個資,不會符合個資法45條但書
作者: yaml (秘密)   2019-05-08 08:29:00
請問S大,為何我不是受害人?我的個資在沒有經過我的同意下,被其他300人取得,這樣不算違法嗎?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08 09:25:00
你要說你是名單成員,對方沒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資料洩漏,這樣也是可以,但你要證明受到那些損害其實你們不也使用了這份名單的資料,也要通過個資法第19條和第9條檢驗呀
作者: yaml (秘密)   2019-05-10 08:34:00
理解 我的意思只是 如果對方執意提告 那我們也可以告回去 即便偵查不起訴 但也是個反擊的辦法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10 08:49:00
不建議,你們自己也是不符法定目的蒐集利用他人個資阿...
作者: yaml (秘密)   2019-05-10 14:08:00
這個我明白,所以對方要告就讓他告,我都不能還擊嗎?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10 20:10:00
假設有人用同樣方法獲取你們粉絲名單,你們不會生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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