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行政契約中的不可歸責及期待可能性問題

作者: uhottle (黑大)   2019-05-05 00:02:08
在此先感謝各位的回應 若有建議也可回信報價
公費學契約第一條明訂:
「第 一 條 公費生至遲不得超過101 年8 月31 日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
留學,逾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而公費生於期限前因發現病況住院住療而無法如期出國,機關因此令公費
生放棄資格,是否適當?
公費生若主張1.不可歸責及2.無期待可能性, 是否為有理由?
1. 行政程序法149條準用民法230條:
「第 230 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2. 於出國期限前發現病況住院,已無期待可能如期出國,契約中如期出國義務受到
限制或消滅 。
按期待可能性原則已逐漸被認為係公法上獨立之原則,且具有憲法層次之效力。
基於此原則,所有國家行為(包括立法),對人民而言,必須具有期待可能性;
如依當時之客觀事實,無法期待當事人遵守規範,則該規範即不具期待可能性
(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9 月版,頁 80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判字第 938 號判決參考)
又凡行政法律關係之相對人因行政法規、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等公權力行為而負有
公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均須以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
是公權力行為課予人民義務者,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之特殊處境,在事實上或
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上開行政法上義務即應受到限制或歸於消滅,否則不
啻強令人民於無法期待其遵守義務之情況下,為其不得已違背義務之行為,背負行政
上之處罰或不利益,此即所謂行政法上之「期待可能性」(Zumutbarkeit)原則
 ,乃是人民對公眾事務負擔義務之界限(參閱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11版,頁
64-65,三民,2010年9月;陳清秀,行政法的法源,收於:翁岳生主編《行政法》,頁
   136-137,2000年;葉慶元,期待可能性於行政法上之適
   用,收於: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頁314-342,1997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簡上,85判決參照)
反方論點:
1.民法230條非強制規定,契約中可以特約排除,契約中第1條已有排除民法230條適用。
2. 生病住院屬個人因素,仍屬可歸責因素。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5-05 01:08:00
又是你
作者: Howard1984 (跟鄉民認真,你就真的輸了)   2019-05-05 04:20:00
不委任律師提供專業協助,只想找律師代出庭,然後又在法律版問免錢的,這行政訴訟齁,顆顆……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5-05 07:57:00
適當/沒有理由生病不是無敵星星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9-05-05 09:14:00
你的委任律師同意你把這些內容po在公開版上接受各方評論嗎?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5-05 13:15:00
無期待可能性是指你無法繼續負擔義務,那之前所給的權利和優惠當然可以收回啊......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5-05 13:18:00
國家花錢培育你的前提是你之後要為國家效力。如果你無法為國家效力。為什麼你覺得你不該把國家給你的資源還回去?因為就有時間限制啊。國家【現在】因為某人材不足所以需要訓練一批人材。結果花費資源培養的人材學成後因為個人因素說可能要十年二十年後不一定才能為國家效力。那當然不合當時約定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5-05 14:23:00
你爽就好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5-05 09:08:00
又是你
作者: Howard1984 (跟鄉民認真,你就真的輸了)   2019-05-05 12:20:00
不委任律師提供專業協助,只想找律師代出庭,然後又在法律版問免錢的,這行政訴訟齁,顆顆……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5-05 15:57:00
適當/沒有理由生病不是無敵星星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9-05-05 17:14:00
你的委任律師同意你把這些內容po在公開版上接受各方評論嗎?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5-05 21:15:00
無期待可能性是指你無法繼續負擔義務,那之前所給的權利和優惠當然可以收回啊......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5-05 21:18:00
國家花錢培育你的前提是你之後要為國家效力。如果你無法為國家效力。為什麼你覺得你不該把國家給你的資源還回去?因為就有時間限制啊。國家【現在】因為某人材不足所以需要訓練一批人材。結果花費資源培養的人材學成後因為個人因素說可能要十年二十年後不一定才能為國家效力。那當然不合當時約定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5-05 22:23:00
你爽就好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5-06 01:33:00
100%適當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06 18:37:00
總之,從前面跟後面的文章加總起來不外就是想主張既然可以一開始同意延後出國所以這張契約書要一直 有效到 人死了 為止吧前面延過一次,所以中間留學生中斷學業,也要求一直延期誰知道會不會再生病?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5-05 17:33:00
100%適當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06 10:37:00
總之,從前面跟後面的文章加總起來不外就是想主張既然可以一開始同意延後出國所以這張契約書要一直 有效到 人死了 為止吧前面延過一次,所以中間留學生中斷學業,也要求一直延期誰知道會不會再生病?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9-05-09 22:12:00
不是有委任律師了 這些問題你該和你的委任律師討論吧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5-10 21:10:00
大家也都說過了啊......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9-05-10 21:42:00
和大家討論(X) 希望大家贊同(O)
作者: itwitb (加油!!)   2019-05-12 00:21:00
真的好委屈辛苦你了 :D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5-14 07:13:00
其實我蠻希望看到他繼續更新的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9-05-23 12:27:00
生病不算不可歸責......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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