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瑕疵退貨,業者要求整新費?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29 18:39:47
※ 引述《iippiinn (小號捲捲頭)》之銘言:
: 第一次遇到這樣的事情,想來請教各位版友:
: 於網路上購買三個一組的鍋子
: (每個鍋子都有紙製的外包裝,黏貼妥實,必須撕開才能看到鍋子狀況)
: 拆開前面兩個鍋子都沒問題,但第三個鍋子中間有一條刮痕
: 於是拍照、上傳客服,申請換貨
: 客服第一次來電:說明鍋子由於鑄造模具等因素,中間的一條刮痕是鑄造痕跡
: 而非刮痕,且不影響使用,可以幫忙單獨更換這個鍋子。
: 第二次來電:說明這批鍋子都有這樣的狀況,就算更換也會換到一樣的鍋子
: 若無法接受,可退貨
: 後來我們決定退貨,依照店家規定申請退貨,並將三個鍋子與贈品一同寄回
: 客服第一次來信:
: 感謝您的詢問,很抱歉造成您的困擾,商品於七天鑑賞期內,
: 若不符合需求,您可以申請退貨,
: 而於申請頁面皆有註明退貨的商品必須是全新的狀態且完整包裝。
消保督字第0930002323號函釋
企業經營者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換」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
有違平等互惠原則,應屬無效條款。
消保法字第1000004336號
收受商品後7日內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仍可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解除權
一案
郵購買賣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行使解除權,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
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
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
屬於檢查所必要,宜依個案加以判斷。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其解
除權雖不消滅,然商品若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於行使解除權時,對於企業經營者
仍應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就商品之毀損或減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
: 經廠商收回退貨確認,包裝破損無法還原
: 需要再次寄回工廠重新包裝,故需請您負擔整新費用,報價:150元
: 收到信件後,我覺得很不可思議,不拆開包裝如何知道商品有瑕疵?
是的,消保官也是這樣說:
https://reurl.cc/YmX80
「收受商品後如果不拆封,根本無法就商品的外觀、材質、顏色、大小等交易重要內容進行
檢視。」
: 這與單純鑑賞後退貨是不同的
: 於是去信反應
: 但今天再次收到客服的回覆,內容一樣表示"非完整包裝,要負擔整新費用"
: 請問店家的主張是合法的嗎?
: 我有維護自己權利的方法嗎?
: 目前的想法是訴諸消基會
: 但在投訴前,我想回應客服他們於法無據的部分
: 請問我有可以反擊的工具嗎?
: 先謝謝各位了....
: 附上拆開的包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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