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著作權法問題

作者: enterpirse (小嘉)   2019-04-27 14:24:42
先問問你的那個圖是從何而來
先說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
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同時
著作權法第65條有定義合理使用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問題來了,第五十五條比較像是在一些綜藝節目中,通告藝人演唱版權歌
曲,但未對聽眾或觀眾直接收取任何費用。
不過於部落格中,以嵌入式語法連結至如YOUTUBE之類的網站,由於所用之
歌曲,觀眾如果要聽,在技術上是連結至YOUTUBE網站去聽,目前還稱不上
違法;不過如果所連結的YOUTUBE連結,本身就是非法上傳,那麼部落格版
主,可能就觸犯了散佈盜版的罪責
※ 引述《LF25166234 (阿揚)》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848YD8m.jpg
: 關於上圖畫線部分
: 請問如果這段話敘述無誤的話
: 那為什麼之前新聞有報說「男大生因為在部落格放未經授權的歌曲而被告」,另一個有印
: 象的是「學生在報告裡放入未經授權的圖片被求償幾十萬」
: 照圖片中那段話來說,他們也沒有營利性質啊?應該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吧?
: 還是這段話敘述不夠完整?
: 請大家幫我解答,謝謝
作者: LF25166234 (阿揚)   2019-04-27 14:50:00
那張圖是某年指考模擬考的解答 感謝大大 我懂了!所以如果是符合55條,但是挪用大部分的著作,例如把整本書印下來,是不是也犯法?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27 15:10:00
綜藝節目不具有營利性質,是誤會甚麼嗎XD通告藝人也有通告費拿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4-27 15:55:00
55條一般都是公益條款
作者: enterpirse (小嘉)   2019-04-28 00:03:00
以前沒想到,如果是像競賽節目,早期的五六燈獎~~究竟是參賽者要付版權費還是製作單位要付?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4-28 00:49:00
電視台直接會跟唱片公司談包裹授權啦..要參賽者出誰敢來參賽呢當然也可能是電視台硬幹然後唱片公司為了皇城內的和諧不追究這就不是外人能知道的事情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4-28 12:04:00
綜藝節目需要授權的,不能用55
作者: enterpirse (小嘉)   2019-05-04 00:57:00
那像街頭藝人自彈自唱某些版權歌曲?本來就賺得不多,得一一付費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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