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公司合併分紅問題

作者: kakar0to (Poker Face)   2019-04-18 00:40:49
抱歉 想再多補充一些資訊以及分紅契約的部分內容.
1.A公司的股權在2018年的時候已經100%被B公司買走.但兩間公司還沒有合併.
2.A與B公司是在2019年才合併,A是消滅公司,B是續存公司.
3.我想討論的是激勵獎金(也就是留任獎金)
4.以下為契約上激勵獎金的執行條件內容(以下提到的甲方就是A公司,乙方是我):
激勵現金之有效取得暨執行條件:
為甲方落實激勵乙方,甲乙雙方承諾以下條件: 如乙方繼續於甲方(或甲方之關係
企業)任職至2019/6/30以後,此條件成就,乙方得有效取得激勵現金.
首先想討論的是關係企業,AB兩家公司在2018年的確是關係企業沒有問題.
但我想問的是以目前來看,A公司是消滅公司,B公司是續存公司.
這樣還算關西企業嗎? 我覺得兩個公司是關係企業的前提是,兩個公司都要存在
才算數吧?
假設目前A與B不算關係企業,然後A公司又已經消滅了.那激勵現金的執行條件
是不是就永遠無法成就了?
另外我還有一個問題是,企業併購法真的可以影響契約的執行條件嗎?
契約的執行條件就白紙黑字寫在那裏,甲方就是A公司.所以加入企業併購法,
契約的甲方就會直接等效於B公司嗎?
最後我的問題還是原本的問題,補充了這些資訊,我是不是可以在A公司存在的
最後一天領取激勵現金?(畢竟激勵現金的精神是留住員工,而員工確實也待到
公司的最後一天了)
※ 引述《kakar0to (Poker Face)》之銘言:
: (這篇文章有在tech_job發過,發現有law,也轉來請教一下)
: 打擾各位版大一下,我之前在A公司工作,
: 有一筆分紅被綁約到2019/6/30才可以領.
: 不過目前A公司已經被B公司合併.
: A公司是消滅公司,B公司是續存公司.
: 想問的問題是,當初被綁約的這筆分紅是否
: 應該在A公司存在的最後一天就應該發給員工,
: 而不應該繼續綁約到2019/6/30才發給員工?
: 會有這個問題是當初這個分紅契約是員工與A公司
: 之間的契約,而不是員工與B公司的契約.並且契約上寫員工必須在A公司待到2019/6/30才
: 可領這筆分紅。但如今A公司已不存在。
: 所以想問看看大家我這個想法是否正確?
: (或許不正確,請各位鞭小力一點)
: 感謝....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4-18 01:35:00
B就是A,你不管有啥權利義務都找B,但前提要件要先滿足。反正A不是真的消滅,進入B的骨髓啦,你找A骨B皮的B就是了。A法律上責任,權利義務都由B概括繼受,你對A的義務或條件,B也可享有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4-18 09:42:00
沒幹到6/30就沒有講難聽一點 A公司如果是單純解散的話連討的機會都沒有現在是被B公司吸收你還有機會做到6/30領這筆錢已經不錯了正常來說是A解散->條件不會成就->永遠拿不到因為這是獎金不是欠款 沒有就是沒有 沒辦法主張先領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4-18 09:56:00
之前復興航空倒閉時機師有去爭取過留任獎金。但是當時復興有依照比例給到解聘日。所以後續的要求是被駁回的。附帶一提:留任獎金非屬勞基法第2 條第 3 款定義之工資。不過元大跟京華合併的案子法院判是該給付資遣費。所以我覺得你這個應該重點是AB是否是合併。如果是合併。那公司應該照比例給付留任獎金至你離職日。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4-18 11:57:00
復興的留任獎金沒給,所有機師打官司要的全部輸。只有一部分獎金條件有寫到依比例計算的有發。
作者: kakar0to (Poker Face)   2019-04-18 12:12:00
H大請問一下是不是合併要如何判斷,我只知道B把A的股權100%吃掉。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18 12:13:00
留任獎金不是工資,哈哈,要不要我拿函釋打你臉?還是老話一句,看約定內容是甚麼、發放要件、方式。目前大概都會寫得非常完善,那種提前分次發放的,也會在上面約定如果在此期間離職,願返還所領取blabla像是K大說的那樣,沒待到期間結束,就算你先拿到,公司還是會要你吐回(關鍵時刻果然還是必須仰賴K大。)復航那個完全跟原po案例無關...勉強有關就是法院判斷復航跟機師關於留任獎金是不是工資,但只丟結論好像XD元大和京華合併,不給不願留用的員工資遣費,是因為當時企併法還沒生出來...現在有企併法17條,逃不掉的。那兩個案例都跟原po案例沒有直接關係,合併沒有留用才有資遣的問題。可以按照比例給不是是先有約,就是把留任獎金當成工資啊怎麼自己舉的論點會矛盾...A大說的是正確的,A(存續公司)要概括承受B(被合併公司)的權利義務,但偏偏我國獨創企併法16、17規定,不一定全然概括繼承原有勞動關係,當然,也是可以說留任獎金的約定是勞動契約以外的約定,A公司不承認這筆,還是要吃下來。不過,看tech_job版原po說的,B公司沒有不願意承認的情況結論就是,A大、C大已經說了,A的權利義務都由B概括承受B那邊沒有不承認的情形如果你要拿到這筆,就如同K大、A大說的那樣滿足約定的條件(做到6/30)按比例,依目前你提供的資訊來看是不通的。另外,合併態樣跟原本AB是不是關係企業不會影響你的獎金性質
作者: kakar0to (Poker Face)   2019-04-18 13:04:00
S大想問一下按比例我這例子不通的關鍵點在哪?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18 16:55:00
粗略說一下,主要是你上面的約定,發放是一次性,而且只這一期間會發放,加上性質是鼓勵留任,是你留任的獎勵,不是工作報酬。判斷起來就不會是工資要按照實際任職時間比例去換算就不太通。
作者: kakar0to (Poker Face)   2019-04-18 21:42:00
S大,每年都會發放一次. 不是一次性.而且此留任獎金與績效正相關.工作表現得越好領得越多.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4-19 11:02:00
重點是契約條件就是某一個日期,你要先履行該條件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4-19 12:40:00
每一年都會有,不管營運狀況如何嗎?工作表現差也可以領嗎?工作表現評定是到6/30,還是說已經評定完畢,只是發放時間是6/30?除了要等到6/30發放,還需要滿足其他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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