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小孩監護權問題

作者: aaa10 (從心發現愛)   2019-04-17 21:34:18
想請問一下,如果離婚後是共同監護小孩,但另一半下個月要去國外工作以後半年才回來
一次,共同監護會有諸多不便的問題,他人在國外也無法短時間內回來處理。
如果去法院申請監護權改判,對方在國外是否可以說他收不到通知書而不回來?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4-17 22:16:00
家事聲請狀(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看要不要先遞再說?其實你先去向家事律師諮詢比較好。我個人看法:如果請求改定的話,可以民法第1055條第3項為依據。民法第1089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上述法文中所謂的「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依實務見解:兼指法律上不能 (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 及事實上之不能 (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 而言。本件父母之一方出國半年以上,已是事實上之不能行使權利了。我不知道有沒有辦法一方用意定方式(例如:以書面經公證人公認證)暫時將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全權由另一方行使負擔?如果沒辦法的話,就只好請求法院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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