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我跟人發生車禍,我是被撞方(汽車撞機車),因調解不成,刑事已結案,已進入到民事
庭…
民事開了三次庭,對方只來第一次,只要求我看精神科方面的精神賠償損失,作事實鑑定,
後來兩庭我的對造都未出庭,於是我便申請一造辯論判決,法官也同意了…
目前等判決出爐中,請問一下在對方都不出庭的情況下,在証據卻著情況下,法官是否會把
我提出的一繫証據都視同對方自認!???
這樣我的勝訴贏面是否很大!?
這點我問過訴訟輔導科,科員說對方不來對判決沒啥麼影響,主要還是看証據,可是法律不
是有一條叫視同自認,這怎會沒影響呢!??
麻煩板上各位在法院經驗十足的神人們、或是律師、法官們
可否能來幫我解答這個問題!?
謝謝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