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超過時限還可辦理限定繼承?

作者: maxbob (bob)   2019-03-24 17:03:28
想請問ㄧ下,當初爺爺去世時,我以為全面限定繼承不用辦手續,去世5年了,原本以為
爺爺家的地與房子已登記給堂哥了,遺產已無我們的份,最近被通知地上權已轉移給我們
,原來堂哥只有登記地而房子跟我們共有,因爲離爺爺去世很久了,現在再去做遺產清冊
去公告限定繼承還來的及嗎?
不清楚爺爺有無債務。堂哥有意要將地上物收為己用有請代書來跟我們解釋,只要我們願
意,堂哥可以全權處理債務,只要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加註以後有其債務都由堂哥處理,
這樣就不會有問題,只是我有上網查債務是無法分割的,搞得我有點混亂,請問是代書說
的對還是網路說的對?
要是現在辦的話會有罰款嗎?
(補充)爸爸比爺爺還早過世,我們有對爸
爸辦拋棄繼承,爺爺卻忘了。
繼承的房子只剩舊殼而已,給堂哥
是也沒問題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3-24 17:28:00
贈與行為干遺產分割協議書屁事?除非還沒辦分割繼承登記或繼承登記
作者: maxbob (bob)   2019-03-24 17:34:00
都還沒辦,因爲我堂哥也沒說只有地而已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3-24 17:35:00
等爺爺去世十五年之後,如果都沒有爺爺的債權人向你們請求給付的話,依民法第125條及第144條,可以用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抗辯來拒絕給付。要穩的話,就這樣子
作者: maxbob (bob)   2019-03-24 17:36:00
請問T大,現在辦限定來的及嗎?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3-24 17:36:00
至於陳報財產清冊及搜索債權人還有清算的話,請教法院訴訟輔導科。我印象中死亡後三個月內辦理陳報遺產清冊,好像只是訓示規定。遺產清算之前,對被繼承人的財產通通不要處分,才是比較安全的方式。民法第1147條到第1163條看一看,不懂就去翻這幾年出版的繼承法教科書,這是法理部分,實務書狀問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管轄法院訴訟輔導科。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24 17:43:00
乾脆讓房子直接在某次颱風滅失比較快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3-24 17:46:00
現在沒有限定繼承這種東西,只有民法第1148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弄得不好會變成無限責任,這樣子還不如一開始就依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
作者: maxbob (bob)   2019-03-24 17:54:00
可是以過三個月了還有代書說在分割協議書上加註所有債務都由我哥處理,這有效力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3-24 18:33:00
你們內部有效。對外的債權人不生效力
作者: maxbob (bob)   2019-03-24 18:44:00
所以代書是騙我們他說跟拋棄繼承差不多要是被國稅局查到的話,應該只是被罰錢吧!遺產稅應是不用繳,房屋價值只是破殼而已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9-03-24 21:26:00
先看看你跟你堂哥還有感情嗎?沒感情不用理他,反正遺產沒價值
作者: maxbob (bob)   2019-03-25 13:11:00
其實給堂哥也沒關係,只是至少其它繼承人不要背債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4-02 13:40:00
債跟權利你們都已經背了;3個月後還是可以陳報清冊(100年民事11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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