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朋友目前遇到以下狀況,
不知該如何是好
以下:朋友簡稱為A,顧問簡稱為B,房東簡稱為C
A出資百萬及前些日子已購入的一台咖啡機,
請了B協助A成立一間咖啡店,
事隔四個月發生不可抗事故,
A提出想終止咖啡店的成立。
至此B在A不知情的情況自行與C房東簽下房租租約
並於C房東之房屋二樓建立咖啡店(且為違建
但這時B表示不願終止,並反過來要求A繼續成立,否則要求賠償及違約,關於工程及房租
的部分。
(可惜彼此從來並沒有任何白紙黑字的簽約
(一切都是口頭上的信任連同金錢都為現金處理
故此事件變為無解的羅生門
「以上案件如有建議麻煩各位大大開示」
「A也表示相當無助」
接下來是問題重點
咖啡機為A購買且擁有購買證明書,
本應該於咖啡店裝潢完畢之後送至咖啡店安裝使用,
但B見A提出終止成立時,
卻私下與廠商溝通要求送至咖啡店放置。
A與B表示要將咖啡機抱回出售要求出面點交,
B卻表示已不甘自己的事情,
要A自行找C房東索取,
當A與C出示購買證明並要求索取時,
C卻表示不願搭理及歸還,
並表示要我們找B處理,其他人不得動咖啡機。
否則提告。
以上是否為侵佔罪呢?
又或著是什麼罪名?
A又該如何將咖啡機取回?
報警有用嗎?
抱歉手機排版可能不方便看請見諒
謝謝大家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