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18年9月10月聯絡人"小明"跟我叫了一些貨,貨送到"小呂"的公司(有簽收單),
給我資料都是小呂的,發票也是開小呂公司的。
18年11月我要收款時找"小明"一直推拖(說手頭緊),18年12月轉而找"小呂"要,
"小呂"回覆那些貨都不是他叫的,"小明"也不是他們公司的人,
至於發票為每個月有太多發票寄"小呂"公司,他沒空一張一張看和對,
全交給會計師處理,他們只是認識"小明"讓他借放和代收而已,
轉而發現沒留過"小明"的個人資料(都只用LINE聯繫),
進而向"小呂"要"小明"電話地址,得到的資訊是跟他不熟也沒"小明"的電話,
19年12月底"小明"匯款清掉18年9月的帳款,後續都是用景氣差手頭緊,
直到現在還積欠18年10月帳款約15000元。
以上
欠款到現在公司沒有對我有任何懲處,只叫我盡快收回,但我已經討到累了,
因為欠款金額不大,已萌生乾脆自己墊掉的想法,但又不甘心,
錢不是我賺的,也不是我花的,想做最後的掙扎 >"<
爬文後發現可寫支付命令給對方,但我沒"小明"任何個人資料,只有LINE,
請問寫給"小呂"正當性夠嗎? 雖然他可能也是無辜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