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不當得利 德國/我國之差異

作者: wqqhou (wqqhou)   2019-03-14 22:23:55
老師說我國民法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當中的「致使他人受損害」這個說法並不好,老師認為德國法的原文「犧牲他人而有所取
得」比較好。
想請問這兩種說法的差異在哪?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3-14 22:39:00
這兒是台灣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14 23:56:00
德國翻譯方式 偏中性(犧牲),中華民國的偏負面(損害)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15 00:27:00
犧牲偏中性,我笑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15 01:00:00
不然幹嘛叫 為國犧牲? 有聽過為國損害嗎?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15 07:38:00
好喔XD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擠的空氣)   2019-03-15 09:41:00
猜測是要和184區分,避免因為用語相同而造成理解上的困難。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15 10:27:00
哈哈,樓上正解XD,日本用損失,難道筍絲也是比較偏中性
作者: ultratimes   2019-03-15 14:28:00
差別在我國的不當得利很容易直接跟詐欺罪連結不對...是侵占罪 我國不當得利很容易多送一條侵占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3-15 14:34:00
其實是相反 告侵占然後順便送一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否則侵占要先有權占有 跟不當得利不見得扯得上邊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3-15 18:38:00
U大濕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9-03-17 00:33:00
其實這樣的說法對於不當得利的因果關係也比較好理解就是了好像是台大102年有一題既成道路跟不當得利的 那題坊間解題書解答都長不一樣那題對於「損害」這個概念有沒有釐清就很重要阿是103年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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