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 竹簡 字第 852 號刑事判決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14 10:14:04
※ 引述《sirloin (Sir. Loin)》之銘言:
: 幫朋友問,
: 今年某月初的時候朋友進了一間大公司,
: 但是到了月底卻被主管以不適任為由資遣,
: 有拿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
: 剛剛朋友才發現在公開的網路上前公司有網路月刊,
: 內容寫著朋友的名字與資遣兩個大字,
...明知對於員工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特定目的之
必要範圍內為之,不得無正當理由公告員工之個人資料
...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個人資料罪。
(二)、科刑:爰審酌個人資料係屬個人隱私範疇,未經他人同意或
未符合其他依法得以利用之情形,不得非法利用他人之個人
資料,惟被告竟因欲解僱告訴人,於營業處所大門口外之兩
側,張貼告訴人之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之
公告,使告訴人上開個人資料遭洩,實有可議之處
: 等於全世界都知道他被資遣了,
: (google就可以搜尋,也沒打馬賽克)
: 想請問前公司可以在網路上公開前員工的個資嗎?
: (旁邊還有其他員工的名字,例如:葉小婷 資遣,王小明 留職停薪,李大毛離職,張二寶 退休 之類的個資)
: 目前朋友有跟谷狗提了撤銷的申請,
: 但是似乎得等到天荒地老,
: 而且個資撤銷好像只在歐盟適用。
: 所以請教大家,
: 有無直接方法能讓前公司至少打個馬賽克或是撤下月刊呢?
: (前公司是上市大傳產,有許多官商法律資源,不太清楚該跟誰聯絡)
: 覺得朋友被資遣已經夠可憐了還要被這樣公開惡搞真的是...。
: 手機排版請見諒。
: 謝謝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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