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請問律師,
1.何謂"無法律上之原因"?
2.某甲聲稱墊付數百萬元扶養費,但實際上他根本長年窩居鄕下,啃老無業、幾乎無所得
可舉証其聲稱之墊付金額(歷年基本消費支出為標準),另一方面,扶養義務人也無協議
要某甲墊付!如此,某甲依民法179條主張其他扶養義務人返還其代墊款項是否成立?
Ps:某甲為孫輩,非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
其母早年被外祖母推下海,後來嫁人就離家無因訊,獨留某甲及其妹。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9-02-09 08:58:00看了也是笑笑而已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2-09 13:39:00【聲稱】墊付數百萬元扶養費。先請他拿出ˊ證明再來討論後續。無所得跟並無墊付是兩回事。
樓上,幾近無所得,若非啃老,則自顧不暇。何來墊付能力!我是如此觀點。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2-09 13:53:00無所得跟是否有墊付沒有相關。一堆低收入戶還能買3-4000萬的房子呢。
謝謝提供重點!所以他用歷年每人平均消費支出的數字,也需提供墊付的細節、用在哪些項目即是!另外,我也想主張所有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從未依民法1120條,協議某甲窩居鄉下這種扶養方式!扶養方式既未決議,何來確切的扶養費金額!況他引用179條,根本已悖離"無法律原因"的精神!
K大認為我需擔心的點有什麼呢?Ps某甲的聯徵紀錄極差!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2-10 00:44:00是你一直用你【自以為】的方式在用法條。去諮詢律師吧。多聽少說。
H大,請教若在此非訟事件進家事法庭前的調解階段,即已將財產全部歸零,那還要擔心嗎?為了無頼濫用法扶資源,興起全是假的內容訴訟而花錢請律師,真的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