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裏的房子出租後,房客一直藉口不繳房租,
告了一年多後,終於走到聲請強制執行,
司事官和書記官來履勘後,發現債務人沒有全部清空,
還留下幾張桌椅,和一臺已拆下但未搬走的冷氣主機。
書記官記明筆錄後要求我簽名,吩咐我陳報遺留物,
並說過年後才會真正來執行遷讓。
對於陳報遺留物這部分,我感到很困惑,
書記官不是已經記明筆錄了嗎?
為何還要我陳報,如果我陳報的清單
和她記明的筆錄不同,怎麼辦?朋友說我可能聽錯了。
請問各位達人,關於遷讓房屋的強制執行,
司事官第一次履勘後,屋內仍有債務人遺留物,
債權人要作什麼陳報動作嗎?
懇請踢教,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