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妨害性自主罪章

作者: sukinaneko (被當人材用還是當火柴燒)   2018-12-12 19:29:56
我想請問,關於妨害性自主罪章規定,依照刑法第229條之1未滿18歲犯刑法227條時,為
告訴乃論之罪。
那如果根據最高法院99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關於合意性交的意思表示認定。
如果未滿18歲少年,拿棒棒糖給6歲女童說,糖給妳吃,讓哥哥插入,女童合意。
是否就變成非告乃而觸犯刑法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7年以上。
若同樣情形,女童為7歲,且也合意,卻是告乃論之罪,刑期3年以上10年以下。
是不是會有這個情形發生。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12-12 20:30:00
沒錯這決議很鳥
作者: eten (eten)   2018-12-12 20:43:00
決議很鳥 但女童未滿14歲無識別能力 合意不成立會有99年第7次決議的始因就是(恐龍)白玫瑰事件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12-12 20:55:00
未滿七7歲才會被認定沒有性交合意的意思能力,7歲以上未滿14歲還是可以合意。這號決議就是把民法拉進來救援
作者: basebo11 (bobo)   2018-12-12 21:13:00
我要去送糖了。。
作者: qwert61310 (qwert61310)   2018-12-13 04:53:00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12-13 13:53:00
那個決議認為未滿七歲之人並沒有合意性交的意思能力,所以跟未滿七歲之人性交,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論處。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8-12-13 14:20:00
實際是女童未滿十四歲,不管他是否合意都算違反意願所以不用再想女童同意與否.那決議很鳥是真的.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12-13 14:51:00
不一樣喲!如果是十七歲之人跟十三歲之人合意性交的話,是依第227條第1項規定處斷,依第227條之1減輕或免除其刑,依第229條之1為告訴乃論之罪。
作者: griswold (窘境)   2018-12-14 00:12:00
5樓正解,其實與7歲以下兒童性交,應該用225趁機性交罪+兒少法70加重其刑,會比較合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