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關於妨害性自主罪章規定,依照刑法第229條之1未滿18歲犯刑法227條時,為
告訴乃論之罪。
那如果根據最高法院99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關於合意性交的意思表示認定。
如果未滿18歲少年,拿棒棒糖給6歲女童說,糖給妳吃,讓哥哥插入,女童合意。
是否就變成非告乃而觸犯刑法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7年以上。
若同樣情形,女童為7歲,且也合意,卻是告乃論之罪,刑期3年以上10年以下。
是不是會有這個情形發生。
作者:
eten (eten)
2018-12-12 20:43:00決議很鳥 但女童未滿14歲無識別能力 合意不成立會有99年第7次決議的始因就是(恐龍)白玫瑰事件
未滿七7歲才會被認定沒有性交合意的意思能力,7歲以上未滿14歲還是可以合意。這號決議就是把民法拉進來救援
作者: qwert61310 (qwert61310) 2018-12-13 04:53:00
是
那個決議認為未滿七歲之人並沒有合意性交的意思能力,所以跟未滿七歲之人性交,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論處。
實際是女童未滿十四歲,不管他是否合意都算違反意願所以不用再想女童同意與否.那決議很鳥是真的.
不一樣喲!如果是十七歲之人跟十三歲之人合意性交的話,是依第227條第1項規定處斷,依第227條之1減輕或免除其刑,依第229條之1為告訴乃論之罪。
5樓正解,其實與7歲以下兒童性交,應該用225趁機性交罪+兒少法70加重其刑,會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