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問題

作者: huangys (hugh)   2018-11-21 20:41:33
請教個資問題,說明如下:
源由:
因家人與社區住戶A在社區大會時,雙方意見不同,住戶A在社區大門口張貼公告(大門口
為開放空間)
公告內容:本人因無法認同10-2住戶B女士於107-11-17社區開會之言論,故宣布即日起退
出尚未合法的社區管理委員會,特此公告週知.
問題:在公告內容中,有家的門牌號碼與全名,這樣子是否違反個資法?
Ps: 在公告上有留言,違反個人隱私,請住戶A取下公告,但住戶A再補貼新的公告,說明
公告未張貼在社區事務運作外的作用,也不是任意到處張貼,可見被告已經選擇對該住戶
做少侵害及影響的手段,因此是在目的範圍內使用,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臺灣高度
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以上問題,請教版上專業人士,謝謝.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8-11-21 20:59:00
沒有吧XD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22 06:56:00
住戶A不是管委會?
作者: huangys (hugh)   2018-11-22 11:13:00
社區並無管委會,社區大會比較像住戶們大家聚在一起開會討論事情;補充:大門口在馬路邊,路人經過就可以看到公告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22 11:44:00
那就不太ok呀,你可以去翻判決書,當事人是管委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在符合某些情況下,管委會可以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驅離,然後規定管委會要書面載明開會內容對方不是管委會,也不是基於開會目的,個案事實完全不同
作者: huangys (hugh)   2018-11-22 12:08:00
了解,由衷感謝showeig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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