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這樣是否構成恐嚇罪

作者: sss86812 (胖寶)   2018-11-13 11:51:34
跟女友走去牽車的路上,
碰到一個行為怪異的男子,
一直對著我們叫囂,
原本想當作耳邊風一樣,
趕快牽車離開想說他等等就會走了,
誰知道他忽然轉過身來想侵犯我女友,
我女友被嚇到,大罵幾句,
他不但沒有快速離開,
反而拿出他身上的摺疊刀想刺向我女友,
不過幸好我快步向前,
把女友護在身後,並大聲要他離開,
女友也大喊要身邊的人幫忙報警,
還好當下有兩個年輕男子,
馬上反應拿出手機拍照,
不然我真的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
事發地點在台中公園附近,
但我們不住在台中,也不認識對方,
有證人也有照片,但沒有影片,
而且也已經過了幾天這樣會成立嗎?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1-13 11:56:00
證據能力問題 照片基本上不能證明甚麼
作者: hidog (.....)   2018-11-13 11:57:00
報警...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1-13 11:57:00
不過能不能成立不是你需要困擾的事情 讓警察處理就好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3 12:05:00
對方拿刀作勢刺人。你們當下沒報警。事後上網問?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3 12:13:00
哈哈,檢討受害者來了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3 12:21:00
瞭解。還是可以去報案。把準備好的資料給警方之後就等候吧。不過提醒一下。會有個指認的動作。所以如果不想再跟對方有關聯就自己斟酌。
作者: ultratimes   2018-11-13 12:47:00
恐嚇罪很容易成立,只要你威脅他人即可成立例如 打去給中華電信 你敢斷我電話試試看這樣就已經成立了 你要怎麼做法院不在乎不是說要殺人放火才成立,而是威脅他人,且此威脅只要不符社會常規即可成立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3 13:13:00
標準victim blaming,不用理這種論調隨身攜帶摺疊刀,本身就有可能違反社維法、刀械管制條例
作者: DarkHumanity (Humanity)   2018-11-13 13:16:00
1f是不是搞錯了,本案照片又非傳聞證據,也非不法蒐證,當然有證據能力阿,是證據力問題,僅是該照片屬於間接證據,僅能證明被告在某個時間某個場合有拿刀,如果有證人並搭配證言,法官認定有恐嚇事實可能性很高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3 13:24:00
幫你轉台中板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8-11-13 13:28:00
折疊刀有沒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還要看是否是有正當用途的(多合1那種),其實很難判定對方帶刀是為了殺傷。其實我覺得這樣不一定成立恐赫,第一是對方拿刀出來有可能是因為妳女友的破口大罵激怒了他,並沒有恐嚇故意。第二,他可能有神經病。。。
作者: DarkHumanity (Humanity)   2018-11-13 15:07:00
所謂恐嚇,指利用言語或僅單純舉動使人心生畏怖,若是單純舉動,主要是看當時的情境,這部分可靠目擊證人證明,恐嚇包括利用工具的舉動,但是跟你利用的東西是否合法持有或原先是否正當利用並沒有必然直接關聯,也不以你拿刀有傷害或殺人故意為必要,例如水果攤老闆不爽鄰居拿西瓜刀前去鄰居面前叫囂或揮舞,這不會構成恐嚇罪嗎,樓上你要不要再仔細查一下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8-11-13 18:10:00
樓上,你看他的敘述:「對方拿刀攻擊女友但被原PO阻擋」,我的理解是以主觀犯意來說這屬於傷害未遂。若是傷害未遂造成當事人心生恐懼能不能成立恐嚇我不知道,抱歉。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3 19:00:00
傷害沒未遂...
作者: v3su   2018-11-13 19:04:00
按刑法第廿五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故區別傷害罪之既未遂,自以有無造成傷害之結果而定:如行為人著手實施傷害行為,惟未造成他方身體或健康遭破壞之結果者,即屬於傷害未遂,惟刑法除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項外,未規定傷害未遂多之罰則,故傷害未遂非刑法之處罰對象。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8-11-13 19:41:00
傷害怎麼會沒有未遂,行為都有未遂只看罰不罰而已。
作者: DarkHumanity (Humanity)   2018-11-13 19:42:00
b大,拿折疊刀刺人可認有傷害故意這沒問題,但是本案能評價恐嚇罪的行為是「把拿刀出來」、「叫囂」這幾個行為,行為人有恐嚇故意就會成立,這與傷害是否既遂無關,評價的是不同行為。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8-11-13 19:43:00
我不知道實務上傷害未遂之行為造成當事人心生恐懼能不能成立恐嚇罪,可能要請等有相關知識的人解答一開始的叫囂感覺以原PO的敘述並沒有使他們心生畏懼...且每個動作是獨立的,叫囂不能跟後面拿刀要攻擊的動作相結合吧,原文裡面並沒有拿著刀叫囂的描述。我查到的判決幾乎都是一邊拿刀一邊叫囂才會吃上恐嚇,但是找到一個持刀要追砍結果太胖跑不贏受害者的,後來檢方將其以恐嚇罪起訴,可能實務上可能將「持刀追砍會使對方心生恐懼」當作恐嚇的間接故意??(就算只是單純想攻擊,並沒有想要恐嚇對方的念頭,但因為人被拿刀追會害怕乃常識,故成立間接故意?)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3 20:40:00
先去報警吧。感覺是精神異常。說不定轄區警方都知道這人。
作者: DarkHumanity (Humanity)   2018-11-13 20:58:00
你看一下花蓮高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34號判決,裡面有提到305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成立,除了前述說的要件外,應依一般社會標準考量言語、文字或舉動是否足致他人生畏怖之心,且須審酌當時客觀環境、對話全部內容、行為人目的、被害人是否因其言行而畏懼來判斷,我提到「拿刀出來」跟「叫囂」就是認為即便本案被告沒有刺這個動作,叫囂並且把刀拿出來,以社會標準與當時情境很有可能認定是基於恐嚇故意所為恐嚇行為,僅不過是兩個行為都成立或僅一成立的問題罷了,而且你一直糾結刺這個動作傷害未遂能不能成立恐嚇問題,就已經跟你說是「把刀拿出來或叫囂」不是刺了,評價的是不同行為階段。阿真是不好意思原po,推文有點離題,我是建議要報警,也可以讓警察對危安加強,避免其他人也受害,犯罪成立問題,真的要看監視器跟其他證人了,如果真的都有,我覺得會成立,但若只有受害人的陳述,就不樂觀。
作者: v3su   2018-11-13 21:33:00
照片可以堪認證據一種,但能否找到了就另當別論,不過可以調閱附近監視器,看嫌疑犯是否有交通工具。但建議您若要報案需儘快,不然路口監視器很快被洗掉,台中公園附近架設很多路口監視器(自由路、三民路,但雙十路跟精武路較少)若您們有經過自由路跟公園路的7-11,那有路口監視器也可以請員警跟7-11調閱門口廣角監視畫面打錯字,是能否找到人就另當別論是的,刑事以案發地為管轄。但報案只需一次,如果有找到人再做後續討論即可,先趕緊報案,到了台中時撥打報案中心,查一下案發地的管轄派出所是哪一間,跑錯沒辦法受理報案開庭部份先不用想那麼多,因為光是從監視器或是照片找人就需要時日,再加上傳喚到案說明又要時間,所以等收到嫌疑犯到案、或是傳票再思考下一步即可,但是真的不能再拖,因為監視畫面不會保存很久只能在台中報案,並且是案發地管轄的派出所或分局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8-11-14 04:50:00
我大概懂Dark大的意思,但我只是需要找到一個完整沒有任何疑點的解釋,目前找到的判決都是將重點放在被害人有無恐懼心及實際狀況能不能使行為人有執行其行為的可能,感謝。可惜的是這個判決拿起利器時是酒醉狀態,連出拳都被法官認定為軟棉無力的繡花拳...但根據原po補充的完整信息來看,恐嚇罪已經無庸置疑得成立了:持有殺傷力的刀械對被害人說道「要不要試看看」足見使對方害怕之恐嚇犯意(我前面著眼的點是以為他一言不發的掏出刀子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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