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於刑法追訴期起算?

作者: ultratimes   2018-11-12 22:04:24
剛剛看到一篇新聞
有關於以前的事件
當時刑法殺人罪追訴期是20年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619/1140322/
新聞中有一段
2011年4月15日,蔡嫌涉嫌將一名有精神障礙的18歲少女,拉進公廁指姦得逞,就在走出
公廁時,被少女鄰居發現報警逮捕,警方採集蔡嫌DNA檢體送驗,幾經過濾比對,赫然發
現蔡嫌就是犯下南港女童姦殺案的嫌犯,2011年6月8日,緊急拘提蔡嫌到案。
蔡嫌自恃追溯期已過20年,坦承性侵女童,否認殺人,還誣指胞兄是共犯,法官認定偵查
期不能算在追訴期內,故仍在追訴期內,蔡嫌胞兄則因罪證不足無罪釋放,高院更二審認
定蔡嫌涉強制性交故意殺人,最後判處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請問這一段的法源是在哪?法官憑啥這樣認定?
另外看到一則新聞
也是有類似的看法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89554
也是說,要鎖定特定嫌疑犯才開始計算追訴時效
還說有些案子根本還沒開始計算追溯時效
但是我看刑法,即使是舊版本
第八十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
日起算。
新版本只是把追訴時效加長,其他文字基本沒變
為什麼法官可以認定,偵查期不能算在追訴期內
是法官自己增加了法律沒寫到的限制嗎?
還是說 針對"犯罪成立之日"這幾個字有不同見解?
如果依據 任何人在被判刑有罪前都是無罪的 這句話
那犯罪成立之日,也不應該在偵查期間,而是被法官宣判時才算追溯期
這也不對啊
而事實上目前對這句話理解的確是,從犯人完成犯罪行為時起算不是嗎?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1-12 22:37:00
你去搜一下判決書就知道法源在哪裡這次判決法官算是把法源寫得蠻清楚的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11-12 23:21:00
u最好文字基本沒變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1-13 13:41:00
大濕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