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多人共用一個帳號被告的疑問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11 09:52:00
107,簡,1659. 妨害電腦使用罪
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拘役參拾 日。
察覺帳號遭人盜用登入,報警處 理,經警調閱登入IP位置,始查悉上情。
亦以上開家內IP位址登 入,於同日15時許,獲得「洛卿歌」所傳送之萬家燈火道具 1 個
,有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IP歷程、遊戲歷程- 物品共6 紙、通聯調閱查詢單1
份附卷可佐,是被告所辯顯 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所涉罪嫌應堪認定。
這是盜遊戲帳號跟刪除人物。犯妨害電腦使用罪被判拘役30日的案例。主因就是因為ip的
盜帳號跟裝備移轉歷程。
如果不能查ip來定罪。理論上這件案子應該不會起訴。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8-11-11 13:44:00
像這種ip資料保存多久啊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1 22:08:00
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 簡 字第 1659 號刑事判決「被告於偵查中固坦承知悉告訴人上開遊戲角色之帳號密」你貼的判決內容,對方都承認部分事實,又不爭執調閱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你大概忘記自己原本提問是什麼→ Hermess: 而且通保法限制的是檢查官。不限制警方。我說過了,實務有判決認為這樣是有問題的例如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5號如果你要反駁,至少要找一個同樣爭執警察調閱IP是不是有違通保法11-1而認定沒有證據能力這個不是沒有法院認為警察可以直接調閱的例如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3號
作者: hidog (.....)   2018-11-11 22:44:00
老實講爭這個沒意義,我會覺得實務上拼法官心證是很危險的一件事情...真的遇到類似案件被起訴,拿取得IP不合法當抗辯理由,賭輸了就是直接被判刑...
作者: v3su   2018-11-11 22:45:00
showeig 大大,有關於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3號,這類型的都是隸屬於專業法院進行審理,而非一般地方法院,在專業法院(庭)的涵蓋上都較講求專業領域證據,不管是通保法、搜索票、現行逮捕,都會被謹慎進行(例民代涉及貪污,搜索及監聽的通保法),而原本在探討的問題是IP,也確認了確實可以由IP發公文給相關網站要求會員資料。而司法警察官的涵蓋範圍非指基層員警就可隨意發函索取其實,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妨害名譽真的查不完、看不完,隨意點都可以找到IP判例,如果真的如s大您所言,這些妨害名譽(裁判書有些載明報案人前往報案)究竟如何違反通保法而理應駁回?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1 23:03:00
hidog,當然啦,就算法院認為是違法取證,也是有可能權衡之後會讓證據過關,但假如今天對方本來就無端興訟,警方透過IP找到你,這應該不OK吧妨害名譽不一定是透過IP找到人啊,或是對方自己自白承認
作者: hidog (.....)   2018-11-11 23:08:00
反過來講也有真的犯罪的阿 自己覺得別亂講話可以省下麻煩總之定罪是一回事 找到人這點真的沒甚麼好爭辯的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1 23:12:00
未必只有妨害名譽才會透過IP找人啊
作者: hidog (.....)   2018-11-11 23:49:00
這是舉例啦 任何網路犯罪都算在內 包含詐欺之類的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12 07:03:00
我再說一次,你原本爭辯說警察機關沒有受到11-1限制,實務就有判決說這種論點不是對的,是你無限上綱說現在都不找不到人違法取證如果不是法定絕對禁止證據,本來就會透過權衡理論去決定有沒有證據能力,我哪裡說直接無效證據能力不是證據力,當事人沒主張這部分無證據能力判例跟判決不一樣,來到法板,還是斟酌一下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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