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作者: sun0909 (陽光女孩)   2018-10-15 10:59:10
※ 引述《dodolong4755 (igotyou)》之銘言:
: 小妹不才,太過愚蠢,兩年前剛出社會被顧客欠款10萬,雖簽了本票但到期了避不見面,
: 找上門被對方家人擋在門外,軟硬兼施依舊無動於衷,完全無法談判,後來忙於償還公司
: 這筆欠款就沒再去了。
: 直到去年一位熱心顧客陪同下才終於在對方家中堵到人,當下只還了五千塊,說剩下的會
: 按月還,當然後來又消失裝死,而熱心顧客也撕下了假面具,開口跟我借錢,拒絕他後就
: 沒再出現,後來在比較懂法律知識的同事幫助下用本票申請了支付命令,也拿到了支付命
: 令確定證明書,但到國稅局調資料才發現對方名下並無任何財產,不久那位同事也因故離
: 職了,我也不敢再亂相信其他人。
: 想請問各位大大,目前手邊這張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只能使用於一次至國稅局調對方財產
: 嗎?
: 還是每次要調都得再聲請支付命令呢?
: 如果哪年被我調到他名下有財產或工作的時候,是否就可以申請扣押或扣薪?
: 我手邊剩餘的資料只有本票跟LINE對話紀錄而已,不知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以逼他出面之
: 類的?
支付命令可以追債務人追一輩子,不用再重新聲請支付命令,但要記得換發債權憑證。
支付命令對於債權人來說是非常好用的一種機制,簡單流程如下:
(1)向債務人戶籍地管轄法院聲請。
(2)針對金錢請求,釋明法律關係。
(3)債務人如果不服,要在20天內,可以不附理由聲明異議。
(4)如果支付命令確定了,就會有執行力,債權人可以向國稅局調債務人的財產總歸戶,然後聲請強制執行。
順便回覆https://www.ptt.cc/bbs/LAW/M.1539438989.A.A1D.html 支付命令要向債務人戶籍地管轄法院聲請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 第 511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 516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 第 519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
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民事訴訟法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詳細影音解說:https://bit.ly/2CIxw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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