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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律問題是這樣,
押租金契約是要物契約,如果一開始就沒有交付,
押租金契約不成立,之後也沒有押金請求權,
而且租賃契約與押租金契約是各別獨立的契約,
租賃契約不會受到押租金是否交付影響。
現在有人說可以在租約裡面擬定,
把押金和租金綁在一起,即使一開始沒有交付押金,
如果承租方沒有付清押金,他可以隨時終止租約,請求房客搬離。
小弟不才,想了半天還是覺得,當初簽約就收齊不就好了嗎?
不過還是勉強想了幾個可行的方法。
第一個方法,在租賃契約上面載明,以押金繳清作為停止條件,
押金沒繳清,契約因此失效。
這個方法很爛,因為還要處理沒租賃契約下雙方不當得利的問題。
第二個方法,在租賃契約上面載明,以押金未繳清作為違約終止租約條款,
但這個方法我也是抱持相當大的疑惑,
畢竟押金是擔保租金給付還有相關費用,
以沒有提供擔保當作是違約,理論上似乎有些怪異,
而且終止租約也還是要遵守民法先期通知規定。
第三個方法,租賃契約第一個月租金數額包含押金,
嗯...這個方法實在...
想請問有沒有更好的方法,幫小弟解解惑,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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