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相對告訴乃論 效力

作者: ablecoxjoe (匪舊)   2018-06-30 23:22:31
如果我有兩兒子A、B共同竊盜偷走我一千元
但是我只想告A,所以我到警局
1.申告犯罪事實
2.予請求犯罪訴追之意思表示
3.指名犯人
以上是相對告乃的訴訟條件,但是我只指名要告A
我看了兩本書都說依第239條效力會及於B
可是B不是缺乏指名犯人而缺乏訴訟條件嗎?
請問這部分實務上是如何認定的呢??懇請大大釋疑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6-30 23:58:00
共犯所犯皆為相對告訴乃論之罪,訴追條件一致,有告訴主觀不可分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35號判決,可以去看一下或者你也可以這麼理解,相對告訴乃論罪是由非告乃罪加上親屬關係變成的(家庭和氣)。現有一對兄弟偷父親錢,既然父親已經知道是自己的小孩偷的,然後也堅持要告小孩,那法律也沒有必要迎合父親的大小眼。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8-07-01 00:34:00
可以提自訴 就沒有告訴不可分的問題惹
作者: ablecoxjoe (匪舊)   2018-07-01 01:05:00
非常感謝 從這方面理解非常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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