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客毀約收取租金

作者: marshmallowH (珊)   2018-06-30 01:14:31
原先發在lifelaw
違反版規了
故希望law版大家可以幫解
經過:
暑假之前有告知房東7、8月將會找同學來住,
並讓其負擔我的房租
(水電及其他共議費則是和暑宿的室友均攤)
滿快就找到房客
當天就簽了電子合約
雙方用word打字
範本是網路找的租賃契約
但約定6/29才給付金額
但隔沒多久期末考前對方來信
告知能不能毀約
我說不能直接毀約
我一開始不知道不能收取全額金額
跟他約定如果找到新租客才毀約
(補充:房客是我負責找的)
如未有便收取原定全額
但後來新租客找到了
鑒於在期末考周還要張羅這件事情
讓我覺得很困饒
想收取違約金
原先約定6/29付租金押金
但現在舊租客持續未讀未回
想在催告之前問大家
我是否能依
第 五 條 契約訂金及押金
乙方在本契約成立時,必須將契約保證金按照下述方式暫託給甲方:
一 、契約保證金新臺幣 以下同 2000 元整
二 、契約保證金從本契約締結之日開始算起抬年內,暫託給甲方,交還房屋
由甲清點(應為開學)後,扣除共益費後。如共益費大於押金之
金額,將由乙方再補足款項給甲方最後一天由甲方平均攤還給乙方。
三 、本契約若因乙方之情況或歸咎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時,甲方並不喪失第一、
二款項所規定的期限利益。
第 六 條 違約處罰
甲方在乙方對於本契約所規定之租金的支付或損害賠償及其他乙方應履行之責任
末履行時,毋須催告,可將第六條所規定的押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予以沒收,充
當賠償金。
若依照前項的規定,充當賠償金後而乙方的債務仍無法償還完畢時,甲方對乙方
進行催告之前可以第五條規定之保證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當償還金。
乙方對於本契約所規定之押租金及契約保證金,不得用來抵扣乙方對甲方所負擔
之其他金錢債務。
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的情況下,乙方接到充當通知之日開始一週內,要將充當償
還金的押租金及契約保證金額補足。
收取2000違約金
感謝各位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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