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婚保險轉移切結書的法律效益

作者: dickylu (老子就肥料)   2018-05-03 21:11:34
結婚期間
有保一筆5萬美金儲蓄險在女方名下
雙方目前正談離婚
男方協議離婚的內容是
希望女方將5萬美保險轉至男方名下 並且雙方互相放棄贍養費及剩餘財產分配
問題是 這個保險要轉到男方名下
按照保險規定 得在雙方還是夫妻關係之下轉
如果再請男方簽另一份文件
內容是 150萬轉過去之後若沒有按約定至戶政辦理離婚手續
就得再把150萬轉回給女方 另外賠償女方30萬為撫慰金等等
這個文件簽了 會有法律效力嗎?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5-03 22:27:00
「慰撫金」改為「違約金」比較好。人身保險之要保人變更,如果沒有對價關係的話,在稅法上,認為是「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贈與行為。另外,新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必須要有保險法第16條表列之保險利益。人身保險之要保人變更,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固然由於配偶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故無贈與稅的問題。但在婚姻結束之後(即離婚之後)並非無法變更要保人,僅可能會有贈與稅的問題或是新要保人須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問題罷了。 如果不懂這方面的問題,建議找懂稅法、保險法及離婚方面的專業人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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