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法律」說不用的事,「規定」說要,以哪個為準?

作者: zx87p (Skier&Boarder)   2018-05-03 19:00:17
這件事有後續發展,
上來跟大家報告一下。
根據版友的建議,
我把下列的文件附上之後重寄,
1.衛生局網站的copy的「藥品許可證影本」;
2.輸入國的輸入規定法規,說明個人用藥依規定輸入該國不需要證明;
3.說明依藥事法規定我不需要輸出許可,「輸出規定523條」不可凌駕「藥事法」
然後還是被退件了。
理由是「依照郵包通關辦法 15 條暨輸出規定 523 條,
應附藥品許可證影本」。
我想我寫的海關都沒看,所以我就直接打電話去了。
本來要找簽名檢查我郵件的關員,
但是最後是股長自己出來接。
我跟他說關於藥品輸出事項在藥事法已有規定,
應該以藥事法為準吧,
不應該叫我附輸出許可。
結果股長說,
退件是因為你沒有報關而不是沒有附輸出許可。
因為通關辦法 15 條寫到有輸出規定的就要報關,
而人用藥品有輸出規定所以必須報關。
你是因為沒有報關所以海關才退件。
我說在大陸的台商有幾百萬人,
他們不敢吃大陸的藥所以藥都是台灣家人寄過去的,
那他們是不是也都得報關,
股長說「是的,依規定就是要報關。」
總之,
我的結論是,
先不論股長說的理由跟退件時寫的理由不同,
但是他說的通關辦法 15 條這邊似乎沒辦法反駁。
我知道正式報關程序要怎麼走,
所以我以後就正式報關了。
對我來說這件事是告一段落了。
但是如我所說的,
從台灣寄藥品給國外的家人是常有的事,
海關如果依規定嚴格執法是擾民,
如果不依規定執法就變行政怠惰,
真不知道這件事該如何評論才好。
總之作個後續報導。
也謝謝之前版友給的寶貴建議。
※ 引述《zx87p (Skier&Boarder)》之銘言:
: 我有定期幫親戚寄藥品到國外,
: 個人用藥一兩個月寄一次,
: 好幾年都沒問題。
: 最近幾次卻一直被海關攔,
: 理由是根據輸出規定的523條:
: 「出口人用藥品須申請輸出許可」。
: https://goo.gl/gaCZ5Q (word檔)
: 可是我查他上面寫的法令依據的藥事法,
: 其中關於輸出的有這一條:
: 第 56 條
: 經核准製售之藥物,如輸出國外銷售時,其應輸入國家要求
: 證明文字者,應於輸出前,由製造廠商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 發給輸出證明書。前項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不敷國內
: 需要之虞時,得限制其輸出。
: 照字面上來說應該就是說,
: 出口證明是輸入國家要求時才需要付,
: 輸入國家沒有要求就不用附。
: 我寄藥給親戚好幾年了,
: 我可以確定在他住的國家是可以寄個人用藥的,
: 我也在寄藥時附上我的說明,
: 不過台灣海關還是把我的包裹退回來,
: 要我根據出口規定523條申請輸出許可。
: 請問,
: 藥師法說不用申請輸出許可,
: 可是海關還是要我依523條申請輸出許可,
: 海關可以這樣做出超過藥事法的要求嗎?
: 我是不可能去申請輸出許可的,
: 如果海關的要求是對的我就照要求以後不寄了,
: 如果海關的要求是錯的哪我會寫信去抗議。
: 還麻煩了解的版友幫我指點一下。
: 謝謝大家。
作者: darkMood (瞬間投射)   2018-05-06 22:35:00
台灣人可以接受法律彈性為自己好,不會說是行政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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