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4-20 11:25:00這就是變通啊......誰教稅法這樣寫,出租方當然就找路這句話翻譯就是:我房東已經預扣10%稅金放在房客那邊了請房客幫忙把這預扣下的金額,拿去繳稅後,把憑證給房東所以之前講"甲方如因報稅增加的稅金,要房客負擔"的說法因為抵觸所得稅法,所以被認定無效那,房東就改說 "我已經把稅金扣在房客那邊了"請房客幫房東拿去繳納(以房東名義)之後再把收據拿給我房東那...要是房客都沒拿去報稅或者是報租金補貼那,房東還會去追要這10%的部分嘛?? 你知我知所以逃漏稅不是房東幹的,是房客幹的.....但是,但是,跟你講一個很嚴肅的事實懂法的應該很清楚這句話這一段話,構築 "房客侵占房東金錢的事實"也就是 房客負有幫房東繳納所得稅的責任,今天房客若不繳,把錢塞進自己口袋那房東打個電話檢舉有人侵占,好......你房客死定了房東向司法機關告發,房客吃不完兜著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