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ttjoy (pttjoy)
2018-04-11 12:55:21想請問大家 目前已知很多情況下可以達成和解
以「過失傷害」事件來看
(1) 雙方私下和解 自行擬狀 雙方蓋章 →和解書→結束
(2) 傷者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法庭調解成功
→調解筆錄 (肇事者賠款 傷者拋棄其餘請求)
→肇事者賠款
→傷者撤告
→結束
(3) 傷者未提出刑事告訴(或刑事撤告後),提(民事)「損害賠償」法庭調解成功
→調解筆錄
→肇事者賠款
→傷者撤告
→結束
請問在目前的法律上是否有給予各類的和解書(調解筆錄)給予正式名稱?
譬如 若就同一事件訴訟 傷者先走(2) 透過法院調解已取得賠償金,(2) 中的調解筆錄
是「刑事和解書」嗎? 只針對刑事案件有效?
若程序又走到(3)時,必需再行談判已取得「民事和解書」?
謝謝大家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4-11 15:07:00這樣不夠...是我我會寫更狠(如我是被告)我會寫上"如對方事後另行提告刑事,約定應賠一百萬新台幣基本上寫這樣並不違法,刑事訴訟權不得放棄但不代表你願以一百萬承諾不提告,事後反悔提告,不用賠這一百萬給被告.....
真的要考慮周到的話,應該還要把獨立告訴權人拉來當連帶保證人,再加上違約條款。另外,我國實務見解認為法無明文規定,告訴權人不得事先捨棄刑事告訴權。
作者:
pttjoy (pttjoy)
2018-04-11 16:11:00謝謝大家 請問我這樣的理解是否正確(1) 和解書在法律上並沒有正式區分刑事和解書或民事和解書(2) 和解書與訴訟事件是 1對1的關係意指 若針對該事件(車禍) 已行和解 (只要在和解條件寫好)其實不需要區分刑事一張和解書 + 民事一張和解書
嚴格來說,和解契約是民事契約,如果有捨棄刑事告訴權之約定是無效的,但可訂立違約條款來防範。
和解屬於民事契約的一種車禍案件你需要的是一份民事和解書,一份撤回告訴狀
民法上和解(訴訟外和解)僅有債之效力,而無執行力。民事訴訟法上和解(訴訟上和解),具有既判力及執行力,並且兼具有民法上和解之效力。捨棄刑事告訴權因為侵害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之基本權,依民法第72條規定,因有違公共秩序而無效。
作者:
pttjoy (pttjoy)
2018-04-12 03:23:00請問「和解契約是民事契約」白話說它即為 民事和解書嗎非「刑事和解書」理由是因為 法條上有規定上訴權不可拋?
作者:
pttjoy (pttjoy)
2018-04-12 13:12:00謝謝大家解惑 感謝
私下和解、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法院和解調解效力當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