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公司內部股東協議與公司法相觸時如何

作者: Slazenger   2018-04-03 23:48:20
不好意思,最近有類似問題,所以借題發問。
公司也是未上市/櫃,提供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在職員工,得於特定期間逐年認購。
當年有簽屬契約書,內容限制認股執行後,直到上市櫃前都不可以轉讓給第三人,
如果在在上市櫃前之前離職,公司得洽特定人購回。
這些股票我已持有超過兩年,最近因個人因素要離職,公司要求購回/過戶給特定人,
我提出公司法267條或167-3條,轉讓限制期最多兩年,所以可以自由轉讓第三人,
公司不得限制,但是公司財務也是跳針,說契約怎樣寫就是依照內容行事。
最近公司的律師要約見面協商,請問我是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勞煩各位版友給予建議了,謝謝!
※ 引述《qtduck ( )》之銘言:
: 該公司未上市未上櫃,發行未公開股票予任職員工,在發行當年有簽署一份特別通知書,載明在限定期間,員工離職或資遣者,公司可購回股份。
: 限定期間是民國95-97年
: 股東本人在98年退休,且公司仍每年固定發放股利,都有申報
: 日前因個人因素要過戶給配偶
: 經過多方確認(包含經濟部商業司)已確定該公司需按公司法163條,股東得轉讓股份
: 但公司財務部認為,通知書已說明員工離職後僅能由公司贖回,不得轉讓 過戶 繼承。
: 然後不停跳針「這個限制沒有期間限定」
: 即使我已說明公司法163條後對方仍無動於衷
: 請問板友目前是否僅能走民事訴訟,才能要求公司讓股東過戶?
: 訴訟程序是怎麼開始?寄出存證信函嗎?或是可以直接去簡易庭遞送訴狀?
: 勞煩有經驗的板友給予建議,感謝各位~
:
作者: qtduck ( )   2018-04-04 00:33:00
S大您可以看原文內saltlake的推文,我覺得您是跟我一樣的狀況。不過您的東家比較有誠意還願意找律師跟您談,我則是對方就一位財務部專員要把我打發。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4-04 03:41:00
請問公司財務部解釋條文者領了啥專業證照?
作者: Slazenger   2018-04-04 09:52:00
應該只有財稅專業背景(似乎沒有會計師執照)...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4-04 10:50:00
財金系畢業能考的各種專業證照,民法只有個人風險管理師考個民法概要,其他各證照考的都是租稅證券期貨等法規可是當前的問題是民法的契約法問題。更正,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投資分析員、投信投顧等也要考民法概要。國內財金或財管系所對民法的開課也是民法概要,但是有的系沒有民法概要這門課。普遍有的法律課是商事法、各種稅法等等。所以從大學課程設計乃至畢業後專業證照方面去看,這方面的財金專家倘未自己好好念過民法的契約法,其對於契約條文效力的解釋....
作者: Slazenger   2018-04-04 11:05:00
後來意外得知財務跟老闆的對話,財物認為私約效力不高更正 *財務他有拿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法267條例解釋給老闆看但是老闆個人認為員工認股權與現金增資不同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4-04 11:13:00
財務"認為"私約效力不高 <- 這看來對契約法概念不足老闆"認為".... <- 這樣認為的法律基礎在哪? 我們在討論法律問題,這種問題是公司財務或老闆"認為"怎樣就是的?去看看法院判決吧,基本形式如下:相關事實、適用法條法官對於法條適用到事實的"法律解釋"。法院判決不是"本法官認為"啥啥就解決的。理由要解釋清楚
作者: Slazenger   2018-04-04 11:16:00
就我認知,私約有其效力,但如違反強制規定,也是無效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4-04 11:17:00
嘆氣~~這種法律常識請參考 29123 理的注文要討論法律見解正誤,請把這樣"認為"的(解釋)理由列出來否則沒有討論價值舉例: 我認為這個世界有神存在 <-這要討論啥?我認為老闆長得很帥 <- 這要討論啥?
作者: Slazenger   2018-04-04 11:24:00
謝謝S大說明,我查過類似判例(但沒有像這種閉鎖期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合意簽屬之下有效。我現在是在想,如果內容違反強制規定(閉鎖期兩年)即便合意簽屬契約,那還是必須遵從嗎? 畢竟勞資不對等當時他就限制你簽約,否則不讓你完成認股流程。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4-04 14:21:00
請依照下列格式貼文求助:事實、支持主張的法條、解釋主張你的主張正確,基於哪條法,解釋為啥你對。主張公司主張錯,基於哪條法,解釋對方哪裡錯。自己感興趣的問題仔細且完整想想,版面已有的答案也參酌之後想一想。最後要去談的人是你,請自己完整想清楚。
作者: yesohya   2018-04-05 16:07:00
基本上人家有律師妳不懂又只想問板友不同時帶個律師到場通常談不出結果對妳就是好結果了 = =
作者: Slazenger   2018-04-05 21:51:00
謝謝S大跟Y大指點,我會跟我的委任律師再詳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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