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租賃契約條款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04-03 00:32:55
想請問關於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中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提前終止租約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得□不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 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
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___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之擔保金(押金)中扣抵。
我查了資訊跟討論認為的解釋是:
假設租期三年。已住兩年的情況下。一開始勾選:
【不得提前終止租約】:房東不得提前結束租約。需讓房客住滿三年。不得支付違約金要
求房客提前搬離。房客亦不得提前終止租約。需住滿三年。有支付到約定時間到為止的租
金的義務。
【得提前終止租約】:房東及房客可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需終止租約。但【提前終止租約
】仍為違約。需支付違約金給他方。當新版定型化契約規範出來時有規定【定型化】契約
記載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
今天在租屋板跟人討論這個問題時。對方是主張:
若勾選【得提前終止租約】。只需提前一個月單方面通知對方需解約。就不需要支付違約
金。因為勾選時已合意只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即可無條件提前解約。
也就是假設我1/1租屋。合約上有勾選【得提前終止租約】完成後馬上以簡訊通知房東我2
/1終止租約。這樣就可以完美達成無違約金短租的目的。
想討論幾個問題:
1: 若勾選【不得提前終止租約】表示在未違法的情況下合約一定要走完嗎?若房客要提
前違約是否房東拒絕並要求需將合約完成?
2: 若勾選【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有於一個月前告知。是否不論房客及房東均不視同違約
?不需支付違約金?
3: 若勾選【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未於一個月前告知。這部分跟民法450條有所牴觸。會產
生何種影響?
因本人非法律相關科系。如有解釋及認知上的粗淺錯誤。還請各位提醒及海涵。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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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法律問與答。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912/1199163/
崔媽媽基金會解釋
http://www2.tmm.org.tw/pub/rent_0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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