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公司一直有幫員工買團體保險
但公司某員工拿了一份資料說團險算員工福利
不能抵充雇主責任
我看那員工給的資料有提到兩個法院的民事判決
都說雇主幫員工保團險是雇主給員工的福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115號民事判決)
我去查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42號判例
似乎也是認為團險不能抵充雇主責任
可是我去查
勞動部(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之函釋
有提到雇主幫員工保的商業保險可抵充雇主責任
勞動部的官網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3/14900/
勞動部自己也在官網表示商業保險可以抵充雇主責任
所以這種請問這種同一件事
但不同的判決
有標準嗎?
比如說年度越後面的判決越值得參考?
或是什麼函釋比法院判例還值得參考?
感謝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