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這樣文字算是駁回還是再議?

作者: ArcueidY (羔羊羅勒佐白醬)   2017-11-16 22:12:00
各位法學份子 大家好
小弟愚昧
今日收到地檢署函
內容如圖
https://i.imgur.com/w4O8tlY.jpg
如圖中內容
主旨為告方申請再議
然本函 說明尾部
茲據告訴人於法定期間具狀聲明再議,
「本署經核認為無理由,依法陳送再議」
希望向各位請益 該函所意為何?
是說駁回再議還是同意再議?
謝謝大家
作者: tw00173105 (開心凝結)   2017-11-16 22:29:00
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2項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7-11-16 22:55:00
告訴人不服申請再議,原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無理由,所以給高檢署決定是駁回 還是直接起訴 還是繼續調查如果駁回告訴人可以請律師交付審判被告有收到這?
作者: Nipperdey   2017-11-17 09:48:00
只是地檢添具理由書,將全卷函送高檢署裁決而已。還沒結果。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11-17 10:02:00
白話就是,我地檢署覺得你再議沒理由,不過這不是我說了算,我要聽上級檢察署的。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譯社)   2017-11-17 10:11:00
法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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