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勞務出資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作者: ATLAS17 (穆烺)   2017-11-16 12:18:38
各位版上的前輩大大,您們好~
最近在研讀公司法,有一個地方產生小小的疑惑,所以上來發問,希望能有前輩給予解答~
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修法後,共分有三種型態,分別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和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公司
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型態,最大的特點除了股份轉讓受到限制之外,就是依公司法第356條之三第二項第三項,可以有財產、技術、勞務跟信用等出資方式,這是一般性股份有限公司所不能選擇的
另外一方面,我又讀到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這種特別股似乎是指,公司無償發給員工一種公司特別的股份,但是股份附有某種條件,而員工必須要達到該條件,股份才不會被取消。如果在一定的時間內沒有達到條件要求,那公司就可以把股份收回。
這種特別股給人的感覺,因為是無償發給員工的,但又有附條件收回的可能性,因此似乎是公司為了鼓勵員工認真努力工作所發,激勵員工努力工作,給予其更積極的工作動機,畢竟公司賺錢,員工股票的價值也會提升,一起得利~
因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某一方面而言,好像有點類似「勞務出資」的影子,但是這種特別股法條上又規定是只有公開發行公司能發給的,其他種股份有限公司都不行~
既然以結果上而言,兩者帶來的效益是類似的,也都有鼓勵員工更認真工作的機能,那為什麼不能乾脆都開放呢?
像是公開發行公司也可以勞務出資,或是閉鎖性有限公司也可以發放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類的
以上是我的一點點小疑問,希望能有大大能給予提點及想法~~
剛開始念公司法,如果有未讀透的地方,也請不吝於指教!非常感謝~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11-16 13:38:00
基本上都違反資本三原則 早期公司法不鼓勵這麼做近年逐步開放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先開放基本上是試水溫立法論上也不見得不行 只是立法者就還沒開看下次公司法大修會不會都放進去
作者: ATLAS17 (穆烺)   2017-11-16 17:21:00
萬分感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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