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合約書裡面的 爾後 有期限嗎

作者: kumori (TSUYOSHI)   2017-10-23 20:42:05
家裡在3年前賣了一部儀器給某大廠
最近翻了合約書看到其中一條
乙方供應甲方之材料(設備) 保證其品名規格及強度材質等確實依據合約約定內容製造
並符合相關法規之安全需求,且自甲方驗收合格後12個月負責免費維修及換新零件
倘乙方負責供應材料(設備)之工程 爾後 發生 倒塌 爆炸 嚴重損毀 或有
安全疑慮時 經鑑定有可歸屬於乙方之事由者 乙方願付法律責任
我就在想 爾後 這個詞指的是12個月 還是簽約人真的到死都要負責
版上哪位大大可以解釋一下嗎?
謝謝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7-10-23 20:56:00
"經鑑定"…
作者: ultratimes   2017-10-23 21:03:00
當過兵一定知道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7-10-23 21:26:00
非法律的回你,日前日本鋼鐵出了問題是爾後,還是經鑑定,你糾結在爾後…是不是誤會了什麼?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10-23 21:38:00
當過兵的會知道甚麼"爾後"?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0-23 23:35:00
「爾後」的意思就是「今後、從此以後」。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10-24 00:21:00
麻煩打分號或是句號,原契約應該有這些...契約不是講了? "可歸責" ,關鍵在這三個字
作者: alog (A肉哥)   2017-10-24 02:55:00
1) 不論你的保固期間多長,若你的設備有設計瑕疵或是不當的設計方式造成廠商的操作人致死或傷害有涉,你家仍有刑事上的業務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致死的可能,可以參考一些像是大樓磁磚、廣告物掉落的新聞。2) 根據現行的民法 356、365 條,你的廠商需要在交貨時將貨品驗收,若發現有瑕疵必須要跟你們反應,若此設備可能會產生的問題是屬於無法馬上看出來的,就得日後發現時立即與你們聯繫處理;如果你的設備在保固期間過了後,有一些微型的瑕疵問題,過了五年後廠商請求賠償或恢復原狀的相關權利將會消滅,但如果問題經過廠商證明,是你們刻意將使用壽命控制在保固期間內,則不在此限制裡。3) 若不幸發生意外,廠商要求賠償責任,你們可以舉證主張廠商未依照你們的維護或使用設備等的使用規範 或 時效已消滅來做抗辯,免除可能會產生的賠償責任。4) 若擔心往後有責任問題,就應該在製造此類設備或材料、廠房、流程盡可能符合工業/ISO標準,包含自主檢查等等。來降低未來可能要承擔的責任壓力。5) 若你們要推免費維修,實務上應該要定義清楚更換零件的種類、範圍,跟可以接受免費處理的條件;或執意要推類似完美保固的免費服務,務必將可預期到更換部分與設備本身算在費用裡面,未來在出保固時才能將損失控制住,避免造成延伸問題。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10-24 05:13:00
樓上所指的時效是哪方面? 即使受害方都照製造商手冊做即使過產品保固期 如果受害者所受傷害被證實源於製造商的故意或過失所致的產品缺陷 製造商照樣要賠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7-10-24 07:39:00
這是中文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 =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10-24 09:20:00
今天舉個例子,若妳們家設計一種設備燃油管路,使用了軟管,而且就在高溫廢氣管路正上方過了幾年十幾年,機器燒了,火場鑑識發現,因為燃油管路老化,油料洩出滴在廢氣管路上,引燃大火那您要主張 "產品過保固"?還是 "設計缺失" ??而且,工程有很多隱蔽部分,要怎樣檢驗呢?打掉?? ^_^當然是 蓋的人 負責啊你沒看台南0206大地震,維冠金龍大樓倒塌
作者: alog (A肉哥)   2017-10-24 09:24:00
@S大 就經前面講的刑事責任問題,包括民法規定,設計缺陷或故意是無法主張時效消滅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10-24 09:26:00
這棟用了"25年" ,但,責任追到誰身上去? "蓋的人身上"
作者: alog (A肉哥)   2017-10-24 09:26:00
@D大 可是你今天PO在law版啊,且原PO怕的是責任未來是不是負責到死,事實上你的產品跟責任是真的確實超過合約保固登載的時間
作者: alog (A肉哥)   2017-10-24 09:58:00
@原PO 如果是你描述的情況,你可以放心一點,當問題發生時可能負擔責任會比較輕。但就如同一開始所講的,包含 M大所描述的狀況,你的責任即使合約沒有明定仍會有這些刑民事責任的問題,只是不見得需要付上過沈重的責任,且要算在你頭上時,要先看舉證。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10-24 11:15:00
假如設計主體是他們主導,你們只負責實作出來那本質上責任就相對輕,可是並非沒有因為照原PO所講的方式,他們偏重一個較為抽象的概念你們在你們的領域上面實作出來可是,除了這些以外,應有的其他安全設計,這在實作面負責換言之,假設有個跨世代的引擎設計,對方透過妳們實作出來可是就像在下提到的,他們是張嘴講概念,設計燃油管路跟廢氣排放管路是你們實作的,那這一塊可能就要在你們這邊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7-10-24 14:22:00
你們是專業的,煩惱什麼?再講幾次還是那句,經鑑定,我現在想到的是之前有車廠過很久才發現設計缺失,後來他們也是召回修理啊。而且經鑑定的意思,就是由你們那一圈專業的去判斷責任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10-24 16:26:00
高田因為一個小小氣囊,宣布破產......:D以保固來講,那些氣囊應該都過保固了....可是一查,是高田的問題,所以只好回收回收回收到破產
作者: alog (A肉哥)   2017-10-24 17:18:00
不過原PO家父不用太擔心啦,機器設備使用壽命、年限到了或是第二代機型開發出來勢必也會除役汰換不會繼續使用,若未來有改裝或是額外做調整責任通常落在買受人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10-25 15:52:00
老實講,不應因噎廢食,但日後如欲簽訂合約,先找人看過那不是你們專業,你們自然應該像對方一樣,找專業的來處理但其實那一條條文算是中性,因為...就是這樣啊~~比無過失責任輕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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