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本國人在外國犯罪一問

作者: red0whale (red whale)   2017-10-20 13:14:00
之前好像有問過
本國人如果在海外犯本刑超過3年以上的重罪
除要接受該國 (犯案所在國)的法律制裁,遣返後還必須接受本國的刑法處罰
但問題是如果在海外犯的是該國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是死刑的話
是否還需遣返接受本國法律制裁
另外,假設某本國籍人士在某國犯了當地法律
但是該行為在本國是不犯法的
請問是否只要接受當地法律制裁即可?
又,如果該本國籍人士在某國犯了本國法律
但是該行為在該國是不犯法的
請問又該如何處理?
而所謂在海外「犯法」是指只有犯本國的刑法才會處罰,還是包括行政法也會處罰?
如果這樣,本國人在國外搭地鐵不是也就得禁止飲食了嗎?
所以應該只適用刑法而已吧…
其他如民法、行政法、憲法應該在海外就不適用吧…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10-20 13:24:00
刑法第七條 第九條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10-20 13:44:00
作者: ultratimes   2017-10-20 16:50:00
憲法一樣適用民法也是行政法才不適用刑法看情況,最低本刑三年且當地也處罰則適用另外屬人主義,則不問當地是否處罰及最輕本刑多少其實我國刑法,應該改成對本國人屬人 對外國人屬地
作者: Ninelie (Nameless)   2017-10-20 17:05:00
樓上真是驚世高見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7-10-20 17:28:00
鬼話連篇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0-20 23:07:00
連常識都沒有出來秀下限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7-10-24 18:33:00
刑法應是屬人為主屬地為輔吧?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0-24 20:59:00
我國刑法以屬地主義為主,以屬人主義、保護主義及世界主義為輔。有關適用我國刑法之規定,見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至第8條。第9條前段採「複勘原則」,但書:「任意併算原則」:「複勘原則」之意義:案件雖經外國法院裁判確定,我國法院仍可再行審判。「併算原則」之意義:如果某案件被告已在外國執行一部或全部之刑,我國法院於審判時須予以審酌。(由第9條但書規定可知我國係採「任意併算原則」,而非「必要併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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