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無權代理 VS 無權處分

作者: heart1646 (Abera)   2016-12-17 01:05:58
無權代理 VS 無權處理
參考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513
甲將乙寄託之物,謊稱為其所有,而出賣於丙。
又若甲非以自己之名義,而以乙之名義,將該物出賣與丙。
則二者之法律關係各為何?(皆假設丙為善意)
一、甲以「乙之名義」的名義出賣物給丙(民法170無權代理):
(一)如果「乙不承認」甲的無權代理行為,則丙無法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乙可對丙主張所有權返還請求權「民法第767條」。而丙可對無權代理人甲
主張「民法第110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如果「乙承認」甲的無權代理行為,則該無權代理行為溯及於代理人行為時,
即對本人發生效力,甲轉為有權代理,甲與丙所締結之買賣契約,效力歸屬於乙,
乙成為出賣人,乙得以「民法第541條」,向甲請求丙支付之價金。
二、甲以「自己名義」出賣物給丙(民法118無權處分):
(一)如果「乙不承認」甲的無權處分行為,
丙可以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取得該物之所有權。丙若因善意受讓
規定取得所有權,則乙對丙即不得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至於甲乙二人之間,因有寄託關係,但甲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返還之義務,故乙可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26條第1項」;
另外甲出賣乙之物取得價金,在學理上稱為「不當得利」,
即沒有法律上原因卻受有利益,
故乙可再向甲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
再者,因為甲的無權處分行為,致使乙喪失物的所有權,是故意不法侵害乙之所有權,
故乙可向甲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第184條第1項前段」。
備註:請求權競合為同一內容之給付請求之數請求權中,其中一請求受到給付後,
則全部請求權歸於消滅,不同內容之請求權,則不因其一受給付而導致他請求權消滅。
(二)如果「乙承認」甲的「無權處分」行為,
乙要如何向甲請求價金?是比照無權代理嗎?
法律門外漢求解
新手發文,有錯請指教
作者: dices (diceqq)   2016-12-17 13:52:00
基本上承認無權處分並不表示免除無權處分人的賠償責任所以甲乙之間有契約責任 如果想要請求價金應該可以適用無因管理請求無權處分人因管理而得的利益
作者: febonach (真菌)   2016-12-17 15:04:00
不當得利
作者: heart1646 (Abera)   2016-12-18 14:51:00
原來如此,不法管理,適用侵權行為、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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