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車禍調解相關

作者: junglegym (呱呱)   2016-12-09 14:00:29
車禍發生地點的路口沒有紅綠燈,線道只有兩線(往南與往北各一線道)。
對方為直行車,我方則是左彎要出去,事故發生是在此道路中線,
雙方都是騎摩托車,均受傷開刀與住院。
我方摩托車主要是車肚受損,車禍過程有被監視器錄下。
當地警察局交通大隊裁判是我方左彎沒有禮讓直行車,判我方全責。
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曾與對方在保險公司陪同下調解過兩次,
對方要求賠償金額是一百萬台幣,但與保險公司願意理賠金額差距大太,
且對方也拿不出求償金額的單據作金額佐證,所以破局。
對方在車禍滿六個月前有對我方提出告訴,
我們在保險車禍處理專員建議下也有對對方先提出傷害告訴。
之後有先開了一次刑事偵查庭,檢察官覺得兩人都有過失,
如果是他判是雙方各兩個月可罰緩,所以請雙方先行調解
並也請重作車禍道安鑑定。
但車禍道安鑑定仍是維持原判,我方仍是全責。
第一次調解對方要求調解金額改為五十萬台幣,
但一樣由於求償單據拿不出來,
所以我方保險公司願賠償金額與其仍無法達成共識。
第二次調解對方仍要求金額五十萬元的賠償金,
醫療單據共九萬,其餘為其兩個月的薪資所得,對方為小老闆,
但其無法提供個人薪資所得單據,
而我方保險公司願賠金額為二十萬,
調解仍是破局。
想請問一下,若調解持續破局改法院審判後
1) 我們是否需請律師寫訴狀爭取我方權利?
2) 是否有需要向對方提出民事求償我方受傷的部分?
3) 是否可以申請道安裁判重新判決?
想說多方了解一下好想辦法處理 謝謝!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6-12-09 14:27:00
鄉公所委員會調解第四次失敗似乎會退回檢察官那邊後來到刑事庭前還會再開調解庭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09 14:28:00
你全責他無責.要怎樣搓出他有責??? ^_^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6-12-09 14:29:00
另外刑附民或民事損害賠償部份是真的確實有損失才會賠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09 14:29:00
法院也是看調解會的結論,雖說民事刑事不一定判一樣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6-12-09 14:30:00
償,也就是說他小老闆必須要那段時間沒有收入才會賠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09 14:30:00
但現在法官陸續都採取路權見解,要告得成? 機會不大檢察官除非太明顯(某方明顯),不然叫說和解也是減訟手法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6-12-09 14:31:00
可變動部份就剩下精神賠償了,精神賠償也是看雙方經濟狀況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12-09 14:32:00
1.有錢就請 2.想要就告 3.沒有那種判決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6-12-09 14:32:00
所以你目前總共2次調解?3.那應該是車禍鑑定覆議
作者: junglegym (呱呱)   2016-12-09 14:35:00
回jimmy8069: 是的 目前鄉公所調解會是開兩次了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6-12-09 14:36:00
建議你積極再和他苦求金額太高,對方若要走法院對方也會很麻煩,要整理一推訴狀和單據,甚至可能比保險拿得更低到第四次不成案子就會退回檢察官那,我們之前也是開第四次時調解委員和對方說你不和解就要退回到地檢署了且對方走法院判決又要走半年~一年多,只多了10萬,6萬要給國家XDD
作者: junglegym (呱呱)   2016-12-09 14:50:00
恩恩 好 我再想辦法跟他談談看能不能降低金額 謝謝你:)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6-12-09 15:34:00
你可以至裁判書查詢,車禍且有關於老闆之勞動損失部份2、不能工作損失部分:原告主張其於系爭車禍之前係經營小吃店,因系爭車禍致其7 日無法工作,以一日8,000 元計算,爰請求不能工作損失56,000元等語。經查,原告主張其因系爭車禍致其7日無法工作等情,已提出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為證(見本院卷第8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至原告此段期間不能工作損失之金額計算依據,依原告於審理中陳稱,因經營小吃店無法有薪資資料,伊同意改以法定最低基本工資作為計算依據等語,而查系爭車禍係於102 年10月20日所發生,斯時之每月法定最低基本工資為19,047元,有勞動部基本工資網頁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則依此計算,原告得請求不能工作損失為4,444 元(計算式:19,047元X7/30= 4,4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以外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6-12-09 15:37:00
XDDDDD 1日8000元的小吃店,太神啦是五星級酒店喔這真的把車禍當成老天掉財寶下來欸你乾脆把判決這段原告主張貼給卡提諾狂新聞算了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6-12-09 15:40:00
參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526號原告訴求精神慰撫金565,000 元, 學歷為高中畢業後來認為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5 萬元為當至逾此範 圍之請求,即有未當,應予駁回。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12-09 15:43:00
是我就打對造請求一天8K的狀拿去國稅局檢舉就算不成也替她製造些麻煩 XD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6-12-09 15:49:00
只能說上述部份只能參考而已, 若對方實際拿的出單據你還是要好好的談
作者: aa1982317tw (apple)   2016-12-09 18:14:00
調解那可以處理好比較好,如果進法院應該是對你非常不利,而且他可以再附民向你求償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2-10 20:05:00
附民反而不用怕,判決基礎還是有單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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